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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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业务“一城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3-0002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3〕26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业务“一城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

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社会救助申请,提高全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效率,现就做好社会救助(含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业务“一城通办”办理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城通办”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可选择居住地乡镇(街道)提交社会救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署的《天津市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1)、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其他与申请家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身份证明,社会救助申请登记(附件2等申请要件对于要件齐全的申请,居住地乡镇(街道)应当录入“金民工程”社会救助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出具社会救助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居住地乡镇(街道)出具社会救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按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津政办发〔2016〕63号)及相关规程,启动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入户调查。居住地乡镇(街道)出具社会救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入户调查表(附件4)。

(四)初审。居住地乡镇(街道)将申请要件、天津市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分析版)、入户调查表收集齐全后,通过系统传送至户籍地乡镇(街道),并及时通知户籍地乡镇(街道)对救助申请进行初审。户籍地乡镇(街道)在初审过程中,对申请人家庭情况产生异议需再次入户调查了解情况的,由户籍地乡镇(街道)进行入户调查,居住地乡镇(街道)配合。对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核对系统和共享平台能查询的除外),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交相关材料,居住地乡镇(街道)应配合做好书面告知书和相关材料的流转,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材料或经初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审核确认,户籍地乡镇(街道)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救助申请不予审核确认通知书(附件11),上传至系统,并通知申请人到居住地乡镇(街道)领取。

(五)公示。户籍地乡镇(街道)经过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应生成社会救助申请公示单(附件5),上传至系统,同时在居住地、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由户籍地乡镇(街道)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公示情况说明书(附件6),其中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户籍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民主评议,居住地乡镇(街道)配合做好民主评议组织工作。

(六)民主评议。户籍地乡镇(街道)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居住地乡镇(街道)配合下,组织居住地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参加的民主评议,并将社会救助申请民主评议登记表(附件7)上传至系统。

(七)审核确认。户籍地乡镇(街道)根据天津市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分析版)、入户调查、公示、民主评议等有关材料对困难群众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登记表(附件8)。

困难群众救助申请经审核确认通过后,户籍地乡镇(街道)应计算该家庭社会救助金,出具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通知书(附件9),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公告单(附件10),并从作出审核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社会救助金。按照一卡通要求,社会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金融部门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的账户,户籍地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对象数据上传工作。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公告应在救助家庭居住地和户籍地所在村、社区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数、保障人口数、保障金额等信息。

对不予审核确认的申请,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由户籍地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到居住地街道(乡镇)领取社会救助申请不予审核确认通知书(附件11)。

(八)档案归档。户籍地乡镇(街道)负责将“一城通办”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进行立卷归档,保存纸质和电子档案各一套(包括核对档案),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存放和保管。居住地乡镇(街道)应及时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和天津市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分析版)以及社会救助申请入户调查表等原件材料收集汇总,定期转交给区级民政部门保存。区级民政部门应在6个月内移交给户籍地民政部门,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及时转交给乡镇(街道)。以上转交或移交过程,双方应建立材料交接手续,确保材料齐全、完整。

(九)定期核查。户籍地乡镇(街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在辖区外具有本辖区户籍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并填写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记录(附件12)。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救助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并填写社会救助金调整(停发)决定书(附件13)。对辖区外救助对象较多的,入户核查存有难度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帮助核查。

二、严格规范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区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低保等救助业务“一城通办”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各乡镇(街道)认真落实“一城通办”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流程开展入户调查、公示等工作。户籍地乡镇(街道)要主动与居住地乡镇(街道)沟通联系,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具体流程参阅附件14)。   

(二)加强指导监督。各区民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社会救助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乡镇(街道)的检查和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力促进“一城通办”工作有序实施。各区开展“一城通办”工作将列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对于敢于先行先试,受理群众申请及时,数量较多的区,予以加分;对于推诿扯皮、推进不力、工作不到位、影响低保等救助工作开展的区,将进行通报,予以减分。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民政部门要引导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引,加大“一城通办”宣传力度,持续畅通社会救助申请渠道,进一步方便群众申办社会救助,让群众办事“少跑腿”,提高救助易及性。     

附件:1.天津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社会救助申请登记表

      3.社会救助申请受理通知书

      4.社会救助申请入户调查表

      5.社会救助申请公示单

      6.社会救助申请公示情况说明书

      7.社会救助申请民主评议登记表

      8.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登记表

      9.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通知书

      10.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公告单

      11.社会救助申请不予审核确认通知书

      12.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记录

      13.社会救助金调整(停发)决定书

      14.社会救助“一城通办”审核确认业务办理流程图

                                 

2023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