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各区民政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持续打造亲商安商优质服务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5〕16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包括“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事项,具体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对《清单》所列的7项行政处罚职权事项,经调查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二、适用条件
(一)“轻微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辐射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2.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二)“首违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
1.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3.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三、适用程序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保存,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原则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一)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取违法行为证据。能够当场改正的,应当及时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当事人应当签署《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承诺及时改正、尊法守法。
(二)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在承诺时间内未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整改复查。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四)审查决定。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决定,做好结案归档有关工作。
当事人未按期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办理。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本《清单》适用条件进行准确认定,精准把握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既彰显执法温度,又不放松执法力度。
(二)落实“三项制度”。市、区民政部门在办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执法案卷制作和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加强普法教育。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综合采取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主动、自觉履行有关义务,依法合规开展活动,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营造法治化环境。
(四)强化执法监督。市、区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案卷评查、案件抽查等方式对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检查,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市级民政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及执法实践,对《清单》事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