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
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处、市养老服务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进一步推进我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发展,市民政局制定了《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底,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60%以上;到2027年底,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70%以上;到2035年底,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80%以上。各区应根据本市护理型床位建设总目标,研究制定本区护理型床位规划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存量养老机构开展护理型床位改造,对新增养老机构加大护理型床位设置比例,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原则上全部设置为护理型床位。
二、设置标准
养老机构设置护理型床位,在建筑设计、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应达到一定标准,具体参照《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详见附件)。
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按照本市相关要求设置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其床位均纳入护理型床位范围。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强化失能失智老人照护服务,新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原则不低于80%。
三、服务要求
护理型床位应收住经评估达到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或认知障碍等级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照护等级及认知障碍评估等级确定日常照护、医疗护理、康复训练、健康管理等服务内容并制定照护计划,部分服务项目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护理型床位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日常照护服务,其内容、要求应符合《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操作规范》(MZ/T171—2021)、《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B12∕T526—2019)规定。
(二)医疗护理服务,其项目、流程及注意事项等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规定。
(三)开展包括语言、吞咽、肢体、认知等功能的康复训练,保护并改善老年人肢体残存功能,减轻后遗功能障碍程度。
(四)建立健康档案和慢性病管理制度,对健康状况变化进行动态跟踪记录,开展预防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五)做好防止噎食、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感染、活动意外等安全照护,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风险防范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四、认定与扶持
各区民政部门根据《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对护理型床位进行核验和认定,并填写《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备案表》。
鼓励各区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护理型床位补贴力度,推进本区护理型床位建设。
五、加强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的统筹指导、标准制定、监督检查、补贴实施与监管等。各区民政局做好本区护理型床位的规划、建设、认定与日常管理、补贴实施与监管等工作,加强对护理型床位的数据统计、监测分析,及时研究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推进我市护理型床位加快发展。
附件: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
2025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