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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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进一步推进我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发展,市民政局研究出台了《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

《通知》明确,到2025年底,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60%以上;到2027年底,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70%以上;到2035年底,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80%以上。

(二)设置标准

《通知》明确,养老机构设置护理型床位应在建筑设计、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具体参照《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执行。

(三)服务要求

《通知》明确,护理型床位应收住经评估达到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或认知障碍等级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日常照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和慢性病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照护等。

(四)认定与扶持

《通知》明确,各区民政部门根据《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对护理型床位进行核验和认定,并填写《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备案表》,鼓励各区加大对护理型床位扶持力度。

(五)加强管理

《通知》明确了市、区民政局在推进护理型床位建设中的管理职责。

二、《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主要内容

(一)定义

《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是指在养老机构(含养老服务综合体)内,面向失能、认知障碍老年人建设的具备生活照护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功能的床位设施。

(二)基本要求

《指引》对申请认定护理型床位的养老机构提出要求,具体包括:已正常运营且完成机构备案、建筑设计与设施符合相关要求、内部设置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等。

(三)建筑设施要求

《指引》对申请认定护理型床位的养老机构,在规模与区域、各类用房及配置、设施设备、标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四)人员配备要求

《指引》明确,申请认定护理型床位的养老机构应落实《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187—2021),人员配备应与护理型床位收住老年人数量、服务开展需求相匹配。

(五)管理规范

《指引》明确,申请认定护理型床位的养老机构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培训考核制度、评估制度等。

(六)认定程序

《指引》明确了护理型床位认定程序,申请环节养老机构需提供认定申请书、证明材料等;认定环节由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实地核实,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进行备案,并填写《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备案表》;结果公示环节认定结果在养老机构及其所在社区张贴公示,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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