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民政局、全市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细化慈善组织认定条件和程序,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我局修订了《天津市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指引(试行)
2025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指引(试行)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依法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三、办理流程
(一)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二)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定;
(三)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
(四)不符合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适用于基金会)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详见附件1);
2.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适用于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详见附件2);
2.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3.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5.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18日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慈善组织认定办事指南》(津社字〔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适用于基金会)、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2.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适用于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