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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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 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5-0001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函〔2025〕8号
主    题 :
民政\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心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更好地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现就做好我市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在我市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评价良好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等四类奖项。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100个。其中:

慈善楷模奖,原则上不超过20个。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事迹特别突出,群众公认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社会效益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申报该奖项的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须为4A级或5A级。

捐赠企业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2022年至2024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评选时主要依据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的社会评价等。

捐赠个人奖,原则上不超过20个。表彰2022年至2024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评选时主要依据个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等。

三、评选机构

市民政局牵头成立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天津市推荐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我市参评对象初评和推荐等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处,承担日常工作。

四、参评方式

按照民政部推荐要求,我市推荐名额不超过12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可参加我市评选推荐工作:

(一)在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二)在我市开展慈善活动的个人、爱心团队等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三)在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四)其他在我市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市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市级单位或各区民政部门(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进行申报。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信托和项目原则上只能向一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可重复申报。

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书面向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自荐。

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推荐。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推荐。

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参评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

(一)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2022年以来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严重职业危害、重大舆情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的。

五、推荐要求

(一)名额分配

1.各区民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4类奖项推荐工作。滨海新区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其他区推荐总数原则上每个区不超过1个。

2.其他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市级单位可以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

(1)市民政局直登直管的,由局相关业务处室推荐,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

(2)市国资委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主要是国有企业);

(3)市工商联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主要是民营企业);

(4)其他各单位每个单位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等意见,并填写《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意见,并应填《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部门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中。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1.推荐单位应当将下列要件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于2025年4月7日前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再接受推荐:

(1)《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如果推荐的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如果推荐的是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交《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2.推荐单位应将上述纸质材料(一式二份)邮寄至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78号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中华慈善奖评委会收),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mzjsgc@tj.gov.cn。纸质版资料必须与电子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3.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市民政局和推荐单位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或者推选其参评的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选其参评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果发现参评者填写参评资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六、评选推荐程序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逐级推荐的方式开展,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严格遵守廉政纪律。

(一)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5年4月7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前,未向评委会办公室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二)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召开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天津市推荐对象评审会,提出拟推荐名单。

(三)评委会办公室将拟推荐名单提交市民政局按程序审议后,向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推荐。

(四)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各候选单位登录民政部门户网站(www.mca.gov.cn)或中国慈善联合会网站(),于4月30日前通过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申报系统填写相关资料,进行网上申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反馈意见,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书面反馈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评选推荐工作是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请各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若推荐候选对象出现不宜参评或表彰等情形时,推荐单位要第一时间告知评委会办公室。

2025年3月11日

(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陈 静   联系电话02223513689  

  传 真:(022)23513689       电子邮箱:smzjsgc@tj.gov.cn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78号天津市社会组织党群活动服务中心)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