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各区委政法委,各区教育局,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公安分局,各区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残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儿童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现将《天津市开展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
市民政局 市委政法委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统计局
市医保局 市疾控局 市妇儿工委办 市残联
2024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开展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
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儿童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按照《民政部 中央政法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疾控局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 中国残联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1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健全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机制,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实施关爱保护服务、加强资源整合提供依据,不断推动我市新时代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对象
(一)流动儿童
1.监测摸排对象。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天津市市辖16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2.统计分析对象。根据流动人口统计范围,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统计分析范围。
(二)留守儿童
纳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的留守儿童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的“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确定。外出务工时间一般指跨县域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天津市市辖16区之间除外);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重病、重残等原因,经综合判断,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应纳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范围。
三、工作内容
(一)监测摸排
1.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监护情况等,由民政部门负责。
2.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入园情况,主要包括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就学情况,由教育部门负责。
3.流动儿童办理居住证情况,由公安部门负责。
4.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健康管理情况,主要包括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5.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由医保部门负责。
6.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疾情况,主要包括残疾等级、接收康复救助等情况,由残联组织负责。
(二)统计分析
结合人口统计调查和民政等相关部门监测摸排数据,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年龄结构、分布区域等总体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由统计部门、民政部门负责。
四、实施步骤
监测摸排工作以区级为单位开展,由各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区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流动儿童监测摸排以其流入的居住地为主实施,留守儿童以其户籍地为主实施。全市首次监测摸排工作从2024年6月开始,至2024年12月结束,之后转为常态化工作。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初-6月下旬)
市民政部门牵头政法、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妇儿工委、统计等部门制定全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实施方案。各区民政部门结合各自实际,牵头相关部门及时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提升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工作成效,并于7月初将工作部署情况报市民政局。
(二)数据采集阶段(7月初-9月中旬)
各区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儿童主任、网格员等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等方式,采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并填写《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对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
各区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监测摸排口径,对在校在园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进行监测摸排,各区公安、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工作职能分别对办理居住证、参加医保、残疾等情况进行监测摸排。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提供的需协助核对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提供健康管理及部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信息。
各区民政部门要做好此阶段的数据采集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于9月底前报送市民政局。
(三)比对核实和数据上报阶段(9月中旬-11月中旬)
各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共享。各区民政部门将掌握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及时提供给区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部门,各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比对,切实提高数据准确性,同时根据比对情况更新调整并将调整后信息及时反馈给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信息数据指导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做好信息核实甄别和更新调整后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四)总结分析阶段(11月中旬-12月底)
各区民政部门对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相关信息数据和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分析总结,并于12月底前将工作报告报送市民政局。各部门对监测摸排过程中发现的有就学、就医、救助帮扶等需求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做好重点关爱和服务保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要认真组织好本辖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制定详细工作举措,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部门、责任人。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以及学校、公安派出所、乡镇卫生院的作用,发挥教师、基层警务人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网格员、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志愿者等力量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监测摸排工作。各区要争取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支持,列支资金确保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具体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同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按照实施步骤和既定时间完成首次监测摸排任务。要广泛应用部门现有行政记录,加强部门间数据信息比对,确保数据质量。各部门要做好相应工作政策解读和支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置解决。
(三)严格摸排口径和发布。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口径,认真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力求数据真实、准确。处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发布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总体统计分析数据发布由统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监测摸排数据一般作为关爱服务基础数据依据,如需对外发布要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入学入园情况、居住证办理、健康管理、参加医保、残疾状况等数据发布应分别征求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
(四)建立报送机制。各区要建立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对不再符合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条件的,要持续加强动态更新。监测摸排中发现相关政策没有落实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于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