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民发〔2012〕79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2012年市委第四次常委扩大会通过市人力社保局等八部门《报请审议关于增加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工作情况和2012年工作方案的请示》的审议意见,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163号)和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提高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2)
(二)提高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见附件3)
(三)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提高在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4)
(四)提高区县光荣院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5)
此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市财政对困难区县给予支持。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
各区县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抓好落实,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抚恤补助金按新标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12月20日前写出专题报告,分别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附件: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