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残联: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救助水平,织密编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结合天津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信息共享、运行高效,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政策,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组织管理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牵头成立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医疗救助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极端医疗个案及救助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推动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成立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负责本区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医疗救助对象。
1. 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 本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3. 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4. 本市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待遇的重度残疾人。
(二)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1. 资助参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其中,已经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档缴费标准全额补贴;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学生儿童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档全额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档缴费标准全额补贴;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低档缴费标准全额补贴。
2. 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经进行取消药品加成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二级医院门诊就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50%,特困人员救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元。
3. 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救助标准为: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6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80%。其中,享受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的重度残疾人提高5个百分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孤儿、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困境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负担2万元(含)以上部分提高5个百分点。
4. 医疗费用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免收医疗救助对象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
(三)医疗救助程序。
1. 资助参险程序。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险期内,由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和残联为医疗救助对象办理参险手续,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无需提出申请。对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办理参险的基础上,由市民政局、市残联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添加医疗救助标识。
2. 门诊救助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经进行取消药品加成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二级医院门诊就医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3. 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救助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其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对象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规定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和医疗救助报销。对于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登记备案的,在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实行医保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和“一单制”结算。
五、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范围。
1. 年度内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疾病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2万元(含)以上的医疗救助对象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2. 经市、区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标准和救助次数。
对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50%,每年救助1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救助程序。
1. 申请。市人力社保局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符合救助范围的救助对象信息转交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按人员类别将信息转发至市残联和区民政局。市残联将重度残疾人员信息转发至区残联。区民政局、残联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救助对象填写《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 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人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分别报区民政局和残联。
3. 审批。区民政局和残联经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批准,并将救助对象信息汇总表报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 资金发放。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核准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总金额后,由市民政局、市残联分别将救助对象信息及救助金额函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市民政局、市残联函送救助金额,将救助资金下达区财政局,医疗救助对象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所需资金分别从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支。区财政局根据本区民政局和残联申请,将资金拨付区民政局和残联。区民政局和残联负责组织将救助款项发放给救助对象。
受救助人员收到救助款项后,需填写《重特大疾病医疗金领取确认单》(一式三份),由救助对象本人、区民政局(残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留存一份。
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的作用,对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健全完善资金筹集机制。医疗救助筹资标准由市民政、市残联会同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医疗救助筹资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开展医疗救助所需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和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健全完善结算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信息共享、支付同步、公开透明的“一站式”结算平台。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及时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新增对象纳入“一站式”结算平台管理。
(四)健全完善服务管理机制。严格控制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个人负担率。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优质基本医疗服务,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选择实施医疗服务,不得提供过度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严禁超标准收取救助对象住院押金(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不收住院押金)。
(五)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资金捐赠、提供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亲情陪护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局 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津民发〔2014〕4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领取确认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残联
2017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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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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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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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月日 |
申请人身份 |
□优抚□低保特困低收入 □重度残疾人□其他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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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类型 |
□居民医保□职工医保 □未参保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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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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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发生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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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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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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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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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过其他救助 及救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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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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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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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情况 (可另附材料) |
本人保证以上所有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可靠,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日期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区民政局(残联)意见 | |||||||
负责人签字:日期: |
负责人签字:日期: | |||||||
填表说明:
1. 申请人身份:在本人所属身份类别前面画√
2. 参保类型:在所参保类型前面画√
3. 如有工作单位,应填写
4. 参保人员如无社会保障卡,请填写医疗保险卡号码
5. 申请人应在主要情况处认真填写伤病、就医、发生医疗费用、费用报销、家庭困难情况等
6. 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残联)留存
附件2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领取确认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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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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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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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月日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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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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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类别 |
□低保特困低收入□优抚 |
参保类型 |
□居民医保□职工医保 | ||
□重度残疾人□其他 |
□未参保 |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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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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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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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方式 |
□社发□现金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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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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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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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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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领人签字(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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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救助对象本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残联)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