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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救助水平,织密编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整合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我局经征求各区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后决定调整现行医疗救助政策,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提高医疗救助的门诊标准。救助标准由城乡特困人员每人每年20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50%,特困人员救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元。

  二是调整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救助政策。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将享受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的重度残疾人提高5个百分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孤儿、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困境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负担2万元(含)以上部分提高5个百分点。

  三是调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市级审核调整到了区级民政审核;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次数由一年俩次更改为一年一次。

  新政策出台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患特大疾病的城乡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津民发〔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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