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 党办发〔2019) 23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经研究,从2019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 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 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床位;
(二)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养老机构床位;
(三) 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低保低收入且80岁以上失能)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
二、补贴标准
(一) 对收养生活能自理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月给予每 张床位补贴100元。
(二) 对收养生活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月给予每张床位补贴300元。
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4) 5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