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11-05 10:30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9〕23号)要求,促进我市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出台此文件。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床位;
2.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养老机构床位;
3.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低保低收入且80岁以上失能)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
(二)补贴标准
1.对收养生活自理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月给予每张床位补贴100元。
2.对收养生活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月给予每张床位补贴300元。
(三)补贴时间
从2019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三、有关要求
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4〕5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