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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我市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预收费规则

《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一次性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养老机构对单个老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人月床位费的12倍,且不得超过2万元。养老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会员费。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确因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而计划收取会员费的,会员费额度不得超过该老人月养老服务费的12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自建或利用自有设施兴办,拥有房屋不动产权证;

2.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

3.实际设置养老床位规模在200张以上(不含连锁经营床位);

4.已投入运营三个月以上。

同时,对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情形、预收费公示、协议管理、退费要求等作出相关规定。

(二)预收费监管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押金、会员费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明确养老机构应当在公布的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存管银行,与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会员费的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明确了资金异常流动的情形和处置要求。明确存管银行要建立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归集养老机构资金收取、使用等信息,并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对接。

(三)监管及日常处置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了民政、发改、公安、财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明确的职责分工,结合养老服务预收费监管要求,落实具体监管工作。明确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的重要检查事项。明确对预收费不规范行为和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置要求。

(四)政策衔接过渡期

明确《管理办法》发布前已收取押金、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起3个月的过渡期内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报送等手续。

三、其它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预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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