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天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突出强调要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天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出台,既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也是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措施〉的通知》的具体举措。2022年10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修订出台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我市2017年印发的《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天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依据《办法》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二、问:新修订的《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新修订的《办法》紧紧围绕科学合理、便于基层开展工作这个目标,重点对绩效评价的方式方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规范了绩效评价范围。明确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业务工作,和组织保障、能力建设、日常管理等综合工作。二是调整了档次确定方法。要求评价结果依据综合评价情况确定,不再机械地依据各区得分情况确定考核档次。三是完善了绩效评价步骤。新增了第三方调查这个步骤,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协助开展部分项目的评价,使整个绩效评价工作更加科学、客观和公正。四是加强了基层的重视程度。要求各区将评价结果作为绩效奖励、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同时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有关工作纳入本区党委或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五是激励了基层干事创业的热情。新增了评价结果加分项,明确了四种情形,可对本区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适当加分。
三、问: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新修订的《办法》共计十五条,从制定依据、评价范围、评价方式、评价步骤、结果运用等方面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了完善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