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3-0003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3〕7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0号)有关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天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措施〉的通知》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内容、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区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业务工作,组织保障、能力建设、日常管理等综合工作。

第三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区开展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市人民政府、民政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救助政策文件,各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等内容。

第六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依据,每年制定评价内容、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具体评价指标可视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采用综合评价法,评价结果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分别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八条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应参考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我评价。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照年度绩效评价内容,对本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实地核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组织力量对各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可随机抽取部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困难群众进行走访调查。

(三)第三方调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按照协议内容,开展救助家庭满意度调查、救助窗口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暗访、热线电话拨打等委托项目。

(四)综合评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第三方调查情况和相关数据,对各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作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

(五)结果通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排名靠后的区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九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各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各区改进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分配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市级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同时加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绩效奖励、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区民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本区党委或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可适当加分:

(一)主动争取、积极承担民政部或市民政局工作试点并取得突出成果的;

(二)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中先行先试、勇于突破、敢于创新,相关经验、做法、成果得到市委、市政府批示肯定或民政部、市民政局通报表扬的;

(三)积极宣传救助政策,展示救助事业成果,在中央层面媒体上刊登、报道的;

(四)积极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充分展现新时代救助工作者爱岗敬业、为民爱民的品格和风貌,对救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中央层面媒体宣传报道或市级以上部门通报表彰的。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降低一个等级: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或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规违纪,相关责任人或工作人员被处以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三)因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服务监督不到位、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落实不到位,造成特困人员出现意外的;

(四)因政策落实不到位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困难群众重复信访、越级上访的;

(五)被新闻媒体曝光,情况属实、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舆情负面影响的。

第十三条 对在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绩效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津民发〔2017〕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