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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天津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简称《裁量基准》)的起草背景和工作思路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扎实完成市司法局《关于加快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要求;深入落实局党组二十二字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法,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对自由裁量空间进行明确量化、具体化,减少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防止“同案异判”带来的不利影响,减少权力寻租和执法随意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天津市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行政区域界线、殡葬、养老机构、控烟、福利彩票领域健康有序发展,稳步推进民政领域法治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起草了本《裁量基准》(含《天津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文件。

起草的工作思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制定《裁量基准》(含附件《基准表》)。以总则的形式制定《裁量基准》。明确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等级和工作要求等。同时,以附表的形式制定了《基准表》,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梳理涉及民政行政处罚权的83项条款,以列表形式明确各违法行为对应的业务分类、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形、裁量基准。二是明确裁量权的具体适用。对于裁量的情形,《裁量基准》在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之外,明确了主观恶性、违法金额、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违法次数等八种需要综合考虑的裁量情形,供办案人员在裁量时适用。三是保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覆盖面。《基准表》中83项违法行为包括市级民政部门实施处罚适用过的全部条款和前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有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职责的条款,基本涵盖了民政部门行政处罚工作需要。《基准表》将83项违法行为按照民政执法八个领域分类,便于执法人员查阅适用。

二、《裁量基准》起草的依据是什么?

本《裁量基准》起草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

起草部门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民政行政处罚工作的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对近年来相关部委、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各行业、各地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研究,结合天津民政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完成初稿,经过向局相关处室、各区民政局、行政相对人、局执法大队特邀监督员征求意见,并通过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相关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了本《裁量基准》。

 三、《裁量基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裁量基准文件由正文《裁量基准》及其附件《基准表》两部分组成,正文二十二条,附件八十三条。包括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行政区域界线、殡葬、养老机构、控烟、福利彩票共8个执法领域。

其中《裁量基准》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定义和适用原则、法条竞合适用原则、不同等级的行政处罚裁量(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援引《裁量基准》及《基准表》的要求等内容。

《基准表》对应83项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划分为201项裁量基准,其中社会组织领域共127项、养老领域共25项、殡葬领域共21项、彩票领域共15项、控烟领域共7项、区划领域共6项。违法情形分为轻微、较重、严重3种违法程度,对每种违法程度细化了裁量情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相应规定了具体处罚结果。

四、《裁量基准》有哪些创新之处?

此次制定的《裁量基准》特别提出,对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第九条第四项)的违法情节,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于规范我市民政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和转变执法理念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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