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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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 制定《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为践行“强基础,上位次,更精准,更暖心”工作目标和“开门干民政,人人当专家”工作方法,提高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精准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水平,细化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有关事项,切实做好“应保尽保”,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3.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19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由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流程和工作要求四部分构成。

1. 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且家庭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社会保障金的未成年人(“困境家庭儿童”)。

2. 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对象不再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既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条件的对象,择高享受其中一项。

3. 发放流程分为申请、初审、审核确认等步骤。申请需困境家庭儿童的监护人以困境家庭儿童的名义,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社会保障金发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区民政局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符合条件的,自确认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同时,《通知》明确,18周岁前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且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研究生)就读的,可凭在读相关材料继续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从毕业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4. 《通知》要求各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政策宣传、强化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精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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