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3-0002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规〔2023〕4号
主    题 :
民政\儿童福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精准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1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且家庭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社会保障金的未成年人(“困境家庭儿童”)。

二、发放标准

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对象,不再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既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条件的对象,择高享受其中一项。

三、发放流程

(一)申请。困境家庭儿童的监护人以困境家庭儿童的名义,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社会保障金发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天津市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户口本、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对确有困难无法提出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但应当履行相应委托代办手续。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查验,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

(三)审核确认。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及时将确认结果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发放条件的,自确认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确认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在作出确认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放方式。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足额支付到儿童账户。

(五)终止。依照本通知领取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儿童,在发放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从次月起终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 死亡的;

2. 家庭不再符合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社会保障金规定的;

3. 已满18周岁的;

18周岁前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且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研究生)就读的,可凭在读相关材料继续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从毕业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4. 其他应当停止发放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职尽责。区民政局负责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及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公示公告栏、信息交流平台等社区内公开平台,广泛宣传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政策,让居民了解发放对象、标准和程序,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困境家庭儿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三)强化动态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定期走访困境家庭儿童,发现家庭情况或就学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困境家庭儿童情况定期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发放或终止手续;区民政局要做好审核确认工作,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作出发放或停发决定。对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对象,及时注销。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核确认工作,并根据需要,联合市财政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区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适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察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津民发〔2014〕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docx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