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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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8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组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现代化。通过全面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放管服”改革,围绕创新方式方法、简化年检手续、灵活安排调整、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 2019年至今持续开展了市级社会团体年报制度改革试点,减少了结论性盖章环节。通过社会组织承诺制、登记管理机关公示制、涉事社会组织函告制及监管信息共享制,发挥了综合监管作用,取得了良好成效、积累了改革经验。经局领导同意,2023年继续在市属社会团体中试行年度报告制度。

二、《通知》的内容

《通知》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界定了年报工作涉及的对象为2022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部分明确了年报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

第三部分为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工作报告。按照年报系统填报内容和格式填报,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以及规范举办“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情况,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及其变动情况,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诚信自律承诺情况,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自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自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开展涉企收费清查。

(三)年度审计报告。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规定选聘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市属社会团体可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计,年度审计报告应符合模板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要求。

(四)党建工作报告。市属社会团体党建情况、群团组织情况等,已同步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五)慈善组织年报专项信息报告。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按照民政部要求,通过“慈善中国”网站报送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第四部分为填报方式,明确了便利化审核要求、网上信息填报方式、监管审核方式。

第五部分为填报程序,包括网上填报(图示附后)、附件上传、在线初审、信息公开等环节。

第六部分为注意事项,包括对于年报严肃性的要求以及社会组织年报与检查衔接、年报与信用信息管理衔接、答疑咨询联系方式等。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填报,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逾期报送年度报告和举报问题查实的市属社会团体,市民政局依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制度,将其列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异常名录”;对发现填报的年度报告书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的,民政部门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制度,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为社会团体年报图示、年报审计材料以及免于审计自行填报信息的社会团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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