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发《天津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试行)》的背景情况
(一)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重要举措。
2016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推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
(二)印发《天津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试行)》是深化社会治理改革实践的迫切需要。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要求以来,我市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先后出台了《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3〕60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民发〔2017〕44号)。本次制定的《天津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试行)》以依法行政的精神为指导,以现行政策法规为基础,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总结探索经验起草完成。
二、民政部相关工作情况
目前,民政部目前尚未出台全国性直接登记政策。
(一)民政部多次强调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应依法开展,在民政部官网交流互动栏目中公开答复“目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尚在制定中。如申请直接登记社会组织,须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依法申请成立登记。”“四类组织直接登记应当依法开展,目前,国家正在研究修订现行的社会组织三个条例,待有关条例修订并出台配套的直接登记办法后,方能确定直接登记的具体范围。”
(二)《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中提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直接登记的有关规定,在有关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完成前,稳妥开展慈善组织直接登记试点……”
(三)《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到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其中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四)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78号)“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会同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高进入门槛,完善退出机制,优化社会组织层级分布、区域分布、行业分布、类型分布。提高慈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占比。”
三、我市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现状
我市探索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启动较早,2013年以来持续开展探索。截至2022年末,市级社会组织总量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占比达到27.37%(不包含脱轨的行业协会商会),近五年新登记市级社会组织中64.18%通过直接登记的方式办理。
四、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加强中国共产党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探索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的具体领域和业务范围;
三是强调了直接登记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应按照《慈善法》要求依法登记;
四是明确了按照此前我市直接登记政策登记的社会组织如何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