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政务服务办:
现将《天津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民发〔2017〕44号)及《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延长〈天津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津民规〔2020〕5号)同时废止。
2023年2月10日
天津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规范天津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或境内同一原籍地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津注册设立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愿发起或组建、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二)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针对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赈灾、助医、助学服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为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基于社区及其辐射范围开展活动,提供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服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明确党建工作机构;具备组建中国共产党党组织条件的应当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五条 行业协会登记工作由市级登记部门负责,异地商会登记工作由市区两级登记部门分级负责。
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直接登记工作由市区两级登记部门分级负责。
城乡社区服务类直接登记工作由区级登记部门负责。
登记机关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各行业管理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四类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把关。
第六条 直接登记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应依据《慈善法》的规定,按照成立慈善组织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请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业协会名称应当表明其行业属性,所申请的行业、职业和产品等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异地商会名称应当体现原籍地地名,须经原籍地人民政府同意。
(二)行业协会会员应当以同行业市场主体为主,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异地商会会员应为同一原籍地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津登记的市场主体。
(三)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全部由企业或其他单位会员构成的,会员总数不低于30个;包含个体工商户、专家学者等个人会员的,会员总数不低于50个。
(四)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应当完成政治审核。
(五)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直接登记科技类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名称中应按照国家相关目录、规定,使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规范名称;
(二)业务范围应为在前款领域内开展公益性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不得以业务活动的名义开展营利活动;
(三)符合慈善组织登记管理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直接登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应为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针对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赈灾、助医、助学服务活动,不得以业务活动的名义开展营利活动。
(二)符合慈善组织登记管理及公益慈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申请直接登记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应明确在某社区或多个相邻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服务。
(二)章程中在党的领导、活动指导等部分应当明确接受街镇、社区的领导、指导。
(三)符合慈善组织登记管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上述四类社会组织中涉及以下情况的不适用直接登记,应当按照社会组织相关登记条例要求严格实行双重管理。
(一)涉及领域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应当从严管理的;
(二)服务内容涉及执业资格、专业资质等要求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施双重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范名称和业务范围。变更后名称或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直接登记条件的,应当确认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双重管理社会组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