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若干措施》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22年6月2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提出扎实做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加大未参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加强摸底排查、主动发现,进一步提高救助可及性、时效性,优化完善救助服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加强组织保障七方面具体要求。为深入贯彻民政部、财政部《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要求,我市制定《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各区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力度,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有哪些?
结合我市实际,《若干措施》主要有扎实开展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加强主动发现机制建设、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六个方面内容。
三、《若干措施》主要制定哪些具体措施?
《若干措施》主要制定了做好低保、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落实工作,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落实好低保救助政策,做好价补联动机制启动,做好临时救助与医疗救助衔接,加大未参保失业人员救助力度,做好临时遇困的外来人员救助,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做好低收入人口预警信息转办对接,加大求助渠道宣传力度,优化社会救助经办工作流程,积极推动“物质+服务”救助模式,做好救助资金监管与使用,组织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全面加强基本民生保障工作领导,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等17条具体措施。
四、《若干措施》提出哪些要求?
各区要结合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对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外省户籍人员普遍开展一次走访排查工作,符合条件的要第一时间纳入低保救助范围。普遍组织一次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人员业务培训。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加强救助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显示度和群众知晓度。要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要统筹用好市财政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发放到位。要高度重视资金监管,各区民政局或街道(乡镇)等资金发放部门应按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工作。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和社会救助领域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侵占救助资金以及“关系保”、“人情保”、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