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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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2-0008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2〕14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

有关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要求,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力度,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个方面17条措施。


一、扎实开展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1.做好低保、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落实工作。各区要结合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对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外省户籍人员普遍开展一次走访排查工作,符合条件的要第一时间纳入低保救助范围。普遍组织一次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人员业务培训。要结合巩固落实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成果,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确保规范审批,精准认定。

2.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为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原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给予各区80%转移支付补助。

3.落实好低保救助政策。对于因疫情导致家庭收入下降,造成生活困难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区,可由乡镇(街道)参照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认定程序和标准,为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时限。积极鼓励具备就业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及时务工就业,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后,给予六个月的渐退期。

4.做好价补联动机制启动。及时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分析研判、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为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


二、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5.做好临时救助与医疗救助衔接。各区要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努力解决群众因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或因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的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乡镇(街道)以垫付形式为困难群众缴纳医疗费用的,要做好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费用对接,避免救助对象重复享受事前临时救助与事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提高临时救助标准的,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姓名要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6.加大未参保失业人员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本市居民,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临时救助、低保等保障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连续三个月无法返岗复工,生活困难且无失业金保障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本人务工单位出具证明,参考本人未参加失业保险情况,可由务工地或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因就业创业失败导致基本生活临时陷入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可给予救助帮扶。

7.做好临时遇困的外来人员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按照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程序直接实施临时救助,采取发放救助金、提供食宿、协助返回等救助方式给予救助。

8.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加强与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合作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结合党员到社区报到契机,大力发展志愿者组织,发挥其在困难群众发现、生活照料帮扶等方面积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推动在困难群众走访、心理疏导、专项救助资源整合等工作对接,进一步丰富困难群众救助和帮扶手段,不断提高救助保障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主动发现机制建设

9. 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进一步压实乡镇(街道)责任,定期组织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干部、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通过走访摸排、电话沟通、微信联系等方式,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人员,尽快纳入低保、特困人员等保障范围。

10.做好低收入人口预警信息转办对接。加快推进我市低收入人口信息平台和预警机制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分析,强化监测预警。建立困难群众定期数据比对机制,定期开展对困难群众享受救助待遇、家庭成员变化、就业状态和大额支出情况检索排查,指导街道(乡镇)基层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实际核查,对发现的困难群众及时干预、精准救助、综合帮扶。

11、加大求助渠道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加强救助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显示度和群众知晓度。依托救助电话、12345服务热线、社会救助“直通车”微信码、“津心办”社会救助栏目等社会救助渠道,及时回复群众诉求,及时对接和帮扶。深入开展社会救助“直通车”微信码进社区、进村庄活动,加大推广使用力度,更好地为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提供便利。对推诿、敷衍、拖延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漠视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

12. 优化社会救助经办工作流程。各区要深入结合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改革和“金民工程”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应用等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街道)改革后续监管工作,优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户、临时救助等审批流程,规范救助对象复审程序,有序推进社会救助“就近申请、全城协办”试点。

13.积极推动“物质+服务”救助模式。深入开展2022年度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优化服务保障手段,强化监督管理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指导乡镇(街道)高度重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切实担负起属地责任,落实定期探访制度,督促照料人严格按照协议履职尽责。对于照料人未能履行照料义务,多次整改仍存在严重隐患的,要坚决予以撤换。要对高龄、重残、重病、失能、未成年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建立台账,充分发挥“早看窗帘、晚看灯”等邻里互助模式,加强关注、关心和关爱。


五、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督管理

14.做好救助资金监管与使用。各区财政局、民政局要指导各乡镇(街道)和相关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21〕16号)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要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要统筹用好市财政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发放到位。要高度重视资金监管,各区民政局或街道(乡镇)等资金发放部门应按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工作。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单独核算,计入“临时救助”支出科目。

15.组织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和社会救助领域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侵占救助资金以及“关系保”、“人情保”、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漏洞,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规范、精准使用。


六、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16. 全面加强基本民生保障工作领导。各区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底”到底,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真出实招、真解难题,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17.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要充分发挥民政牵头社会救助作用,主动联系人社、医保、住建和残联等部门单位,全面推进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加快构建智慧高效的经办服务体系,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政策衔接和资源统筹,形成救助合力。注重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关爱基层工作人员,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不断增信心、暖人心、聚民心、筑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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