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出台背景情况?
答: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突出强调要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规范特困人员认定,2016年10月,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作出明确规定。2017年2月,天津市民政局印发《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贯彻落实民政部有关特困人员认定管理有关。近年来,市民政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规范特困人员管理,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取得积极成效。
2020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4月,民政部修订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两办《意见》精神和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和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结合制度实施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原《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核心内容,即“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问:新修订的《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新修订的《办法》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要求,根据实践探索和现实需要,修订后的《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对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进行了适当放宽。二是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原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具体收入范围参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是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为切实解决当前普遍反映的“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修订后的《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四是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的要求,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修订后的《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五是提高了审核确认效率。修订后的《办法》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三、问: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新修订的《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五条。从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照料服务、终止救助供养、附则八个方面对本市特困人员申请、确认及后期动态管理的具体内容及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