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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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起草背景

自2015年开始,在天津市财政局大力支持下,我局充分借鉴民政部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的政策模式和实施经验,以财政资金为引导,探索优化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以培育、扶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为手段,发挥社会组织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需求方面的独特优势,积极搭建我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平台。围绕扶老助老、扶残助残、救孤助孤、扶贫济困、社区公益类等方向,我市共举办五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面向老年人、残障人士、困境儿童、青少年、流动人口和贫困家庭等多个弱势群体和特殊领域开展了一系列专业服务,累计立项资助281个公益项目,争取财政资金约3360.875万元,并逐步完善了相关制度体系,先后出台了我市第一个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和全国第一个公益创投地方规程,基本满足了“十三五”时期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工作探索起步阶段需要;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逐步健全完善包括项目征集、申报、评审、培训、督导、拨款、评估和审计在内的全流程动态监管体系,有效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和项目执行,为补助资金安全、高效管理使用提供了重要保障。在市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示范带动下,十六个区在“十三五”期间以公益创投为主要形式,利用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助老、助残、助困、助孤等服务项目,累计立项资助公益项目近800个,涉及项目资金超过2800万元,引导社会组织加强了自身能力建设,优化了内部管理,提升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从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到定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衔接过渡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公益创投模式在我市、区、街(镇)逐步实践,面对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全面领导的新要求,购买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服务的新模式,社会组织对公益创投政策知晓度和公平、公正性关注度的逐步上升,传统公益创投征集评审模式向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快过渡等新情况,以及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不完善、财务管理不规范、诚信自律不够、风险防控意识和公益创投宣传力度不够,整体品牌效应、社会影响力不足,撬动社会资金效果不明显、“区域保护式”下的公平竞争不充分、不平衡等新问题,现有政策已无法适应“十四五”时期社会组织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为区、街(镇)开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工作提供参照、指引,助推我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是什么?

本《办法》起草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提出“鼓励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

(三)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四)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为初创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活动场地、费用减免等支持”和“强化社区社会组织项目开发能力,通过开展社区服务项目交流会、公益创投大赛等方式,指导社区社会组织树立项目意识,提升需求发现、项目设计、项目运作水平”;

(五)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各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继续安排福彩公益金,开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探索建立社会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创投机制”;

(六)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第三方机构对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督导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由专业机构承接,指导各社区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项目运营人才培养等工作”;“充分利用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吸引各方力量参与基层社区治理,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相关服务项目”;

(七)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提出“推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社会支持等多种渠道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在推进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社区服务项目洽谈会、公益创投大赛等社区公益服务供需对接活动,通过服务项目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引导”。

此外,本《办法》还依据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规程》、《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借鉴了广州市、成都市等地公益创投和公益项目管理相关经验、做法,通过发布《关于征求<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关于征求<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并在天津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征求天津市财政局、各区民政局以及社会组织等意见建议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本《办法》一共九章四十一条,分别是总则、职责分工、补助范围、项目申报主体、项目征集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附则,系统涵盖了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的概念、补助资金来源、运行机制、部门分工、资助范围和条件、申报主体资格、项目征集发布及申报要求、评审机构及评审程序、项目实施与管理过程要求、部门预算资金编制、补助资金标准、拨付方式和资金管理使用规范以及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估、补助资金使用不当的资金退回和惩罚性措施等内容。

四、《办法》有哪些创新之处?

本办法创新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办法》将“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调整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并借鉴广州市等地有关“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最新表述,解决了长期以来“公益创投”概念不清,与实际工作提法不一致问题,使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及其所发挥作用有更加全面、清晰的认知。

二是《办法》肯定了公益创投第三方承办机构的角色与作用,明确了其产生方式、职责分工,对促进和规范我市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展,提升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专业化水平和监管质量将有很大帮助。

三是《办法》在“助老、助残、助孤、助困”传统“四助”资助范围基础上,更加突出以人民为中心,聚焦解决“一老一小”特殊群体“急难愁盼”问题,探索发挥社会组织在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公益创投资助方向和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避免资助范围面广、服务对象宽泛、社会效果难以评估等问题。同时,《办法》参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助条件,扩大了资助方向“负面清单”范围,将直接发放救助款、奖学金和补贴类项目不纳入资助范围,有利于“回归”公益创投本意,引导社会组织在为服务对象提供扎实、专业服务过程中增强自身能力及社会影响,更好地彰显社会组织的使命、价值。与现行政策补助范围重复,研究、宣传、图书赠送以及投资、考察旅游、软件系统开发、种植养殖、基建、购置设备和服务设施等受益对象宽泛、存在较高安全风险、公益性不足、投入成本高、产出不明显的项目不予资助,避免财政资金重复浪费,将项目补助资金集中用于服务对象或最亟需群体,凸显公益创投公益属性,实现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四是《办法》把“将党的建设和社会组织核心价值观载入社会组织章程,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增加为申报主体必要条件之一;对已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申报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持续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化。《办法》将申报单位是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即“黑”名单)、“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是否年检合格或按规定年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作为申报必要条件之一;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及以上、上年度公益创投项目评估结果为优秀或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即“红名单”)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探索实施了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等进行了有效衔接。《办法》为社区社会组织和京冀两地登记注册社会组织参与市级公益创投活动提供了机会和路径,强调了市、区两级社会组织有平等参与申报项目的权利,充分激发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力,探索深化京津冀三地在社会组织领域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

五是《办法》在原有规定上增加了项目实施地为天津市,同一项目申报不超过三年的条款,是结合项目补助资金的来源与性质,旨在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公益创投,得到锻炼和成长,探索推动符合条件的创投项目适时转化为购买服务或社会资助金全额资助项目,并将以往公益创投项目执行情况明确纳入申报资格参考。

六是《办法》借鉴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和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评审管理经验、做法,提出建立我市社会组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方式组成评审机构,对评审专家回避及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做了规定,进一步推动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七是《办法》明确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对申报单位及申报材料有把关、初审责任,将评审打分方式由原来总分排名制调整为根据申报类别分别打分、排名,增加实地走访核查环节,鼓励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提高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兼顾了不同类别项目的独特性,弥补财政资金投入的有限性,促进评审结果更加客观、真实,推动项目实施带来更大社会效益。

八是《办法》提出择优选择,重点宣传和推介优秀典型项目,探索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品牌项目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或社会资金全额资助项目,进一步调动社会组织打造品牌项目、品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实现公益创投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九是《办法》明确将承办服务费用纳入预算,单独申请;充分考虑立项单位执行能力和实际执行需要,强化项目补助资金安全管理,将资金拨付比例由原来的5:4:1调整为6:3:1,继续保持补助资金最高限额为30万元,鼓励与其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为减轻受助对象负担,确保补助资金的公益属性,《办法》还明确规定不允许向受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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