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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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1-0005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1〕30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激发我市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我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公益创投项目”),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是指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为社会组织实施创新性高、可行性强、社会效益好、与政府目标契合的公益性项目提供资金资助、资源链接、平台支持,有效回应和解决社会需求及问题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 公益创投项目所需资金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中统筹安排,是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创投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公益创投项目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以满足民生需求为导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目标,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业及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公益创投活动;各区民政局负责发动本辖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协助市民政局做好相关活动的组织监管和具体实施,为公益创投项目落地执行提供便利。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公益创投项目预算资金额度的审核、确定,并会同市民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公益创投活动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公益创投活动的策划设计、组织实施,对项目进行考察、督导、监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为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支持。承办单位在承办年度自身不得参与申报公益创投项目。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八条 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扶老助老服务类。为空巢、独居、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等困境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日间照料、社区托养、社会参与、安宁疗护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及其他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的服务。

(二)扶残助残服务类。为残障人士提供生活援助、家庭支持、康复指导和照料、技能培训和就业、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环境无障碍、社会融入、文娱团队建设等服务。

(三)青少年服务类。为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孤独症及其他心智障碍儿童、单亲特殊儿童等困境儿童群体及其家庭,因病致贫、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青少年和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监护能力提升、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试、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全教育、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服务。

(四)扶贫助困服务类。为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提供生活照料、学业辅导、困难帮扶、紧急援助、心理疏导、康复护理、促进就业等帮扶支援和志愿者服务。

(五)其他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公益类项目。

第九条 申报补助资金的公益创投项目应当符合资助范围和方向,具备一定执行经验和规模;能够进行科学、详细的调研,受益对象及其需求真实、准确,社会问题界定明确、清晰;能够得到项目实施地或合作方的支持,具备落地实施的条件;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计划和任务方案,具备可验证的社会改变与可评估的量化产出;能够与传统项目形成比较优势,社会影响力强,具备可推广、可复制性的模式。

第十条 市民政局应当通过公益创投活动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发现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适时调整和补充公益创投项目的资助方向和范围。

第十一条 与现行政策补助范围重复,以及直接发放救助款、奖学金和补贴;研究、宣传、图书赠送、投资、考察旅游、软件系统开发、种植养殖、基建、购置设备和服务设施等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主体

第十二条 申报公益创投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是在我市及各区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社会组织章程,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

(三)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完善;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2名(含)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六)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当年度未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即“黑名单”);申报前一年内年检合格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申报前两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已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含)以上或纳入有关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即“红名单”)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上年度公益创投项目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京冀两地登记注册社会组织联合我市区、街道(乡、镇)枢纽型社会组织参与公益创投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公益创投项目申报应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竞争,不得以成立年限、登记区域等为由对社会组织申报项目实行歧视性、差别性待遇。 

第五章 项目征集申报

第十四条 公益创投项目开展视天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筹集情况确定,以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公告为准,项目实施地为天津市。

第十五条 各社会组织根据本单位章程和业务范围,合理确定项目,按照公告要求完成申报,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每个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申报不超过三届。

第十六条 申报公益创投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设计基本信息、项目团队组成、项目背景及问题需求分析、项目内容及进度安排、项目特色、预期效果及宣传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安排等。

(二)项目申报所需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主动放弃立项资格或终止项目、项目末期评估不通过、绩效评价或项目审计存在重大问题的,取消该社会组织下年度申报资格。

第六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社会组织专家库,专家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市民政局监督下,从社会组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公益创投项目及预算的评审。如有必要,可就某类别公益创投项目专门设置评审小组。

第二十条 评审过程中,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审小组公正评审,经举报查实或发现,将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评审小组成员不得作出任何可能影响项目公正、公平的行为,与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凡违反规定,不秉公履责,搞人情项目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和专家库成员身份。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各区民政局应当配合承办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主体资格和申报项目材料进行把关、初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小组按照评分标准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量化评分、排序。每个类别根据得分高低,在补助资金预算范围内确定拟资助的公益创投项目及补助资金额度。鼓励社会组织自筹配套资金,对自筹比例高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补助。

第二十三条 确定拟予补助的公益创投项目名单后,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20%比例从中抽取部分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与实地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取消支持资格,由评审成绩靠前的同类项目按顺序递补。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评审小组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审报告进行核定后,在天津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拟予补助的社会组织及其申报项目名单、补助金额,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妥善处理有关质疑或投诉。

第七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立项社会组织应当在承办单位指导下制定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目标、考核指标、任务内容、进度安排、组织架构、经费预算等具体内容,并与市民政局正式签订项目协议,严格按照协议组织实施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一经立项,须按期完成,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项目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周期过半和执行完成后,承办单位对立项单位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出具中期和末期评估报告报送市民政局,督促存在问题项目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督促立项社会组织按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进行实地督导,提供能力建设服务,并向市民政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及阶段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民政局每年从获得资助的每类项目中推选至少1个优秀项目,进行重点宣传和推介。对创新性和发展性强、受助群体反响好、社会影响力大,对推动公益事业发展具有示范和推广价值的公益创投项目,在资金补助年限和补助额度上给予重点支持和政策倾斜。

第三十条 立项社会组织要主动接受承办单位的督促、检查和评估;建立项目专门档案备查,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年;强化项目宣传,在开展项目活动、发放资料及配发物品上明确项目标识,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开和大力宣传项目活动情况,放大公益创投社会效应。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服务效果好、社会影响广、社会需求大、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等特征的品牌项目和品牌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推荐,积极探索推动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社会资金全额资助项目。

第八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益创投活动资金由承办服务费和项目补助资金组成,市民政局按规定程序提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大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市民政局部门预算。

第三十三条 补助资金采取按项目补助的形式,单个项目获得补助金额最高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鼓励与其他来源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向受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按6:3:1的比例分三次拨付。项目协议签署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60%;立项单位通过项目中期评估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通过最终评估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10%。

第三十五条 立项社会组织要规范项目预算编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项目可能发生的各项支出,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金,未列入预算的费用,一律不得列支。

第三十六条 立项社会组织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项目补助资金全部纳入规定账簿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项目执行中重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三十七条 市民政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益创投活动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承办单位、立项社会组织承接以后年度及其他部门的公益创投或购买服务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 立项社会组织未严格按照协议组织实施公益创投项目或出现注销、撤销及其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项目协议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主动向市民政局提交说明,在接受项目审计或评估后,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市民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九条 立项社会组织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虚假参与公益创投,骗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与资格并追回所获补助资金,同时在媒体进行通告,三年内不予资助,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参考,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