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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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延长〈天津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关于延长《天津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若干规定》有效期的背景情况

(一)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重要举措。

2016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推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

(二)延长开展我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是社会治理改革实践的迫切需要。

为探索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天津市民政局印发了《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民发〔2017〕44号),该文件与今年有效期届满。

经广泛征求各区政务服务办意见,实际工作中对延长文件有效期需求非常迫切。

二、民政部相关工作情况

目前,民政部目前尚未出台直接登记相关政策。

根据民政部官网交流“互动栏目”中留言咨询答复显示:

2020年4月1日民政部答复“目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尚在制定中。如申请直接登记社会组织,须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依法申请成立登记。”

2020年4月3日民政部答复“四类组织直接登记应当依法开展,目前,国家正在研究修订现行的社会组织三个条例,待有关条例修订并出台配套的直接登记办法后,方能确定直接登记的具体范围。”

三、我市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现状

我市探索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启动较早,自2014年开始探索至今,全市直接登记(包括脱钩完成的行业协会)已达760家,占社会组织总量的12.5%。

四、《通知》主要内容

将《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民发〔2017〕4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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