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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
根据社会组织领域政策改革情况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现将《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民发〔2017〕4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