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出台《天津市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天津市实施办法》)。
一、《天津市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行政区划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经济健康发展、民族安定团结、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健全,行政区划设置不断优化,特别是自《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及《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施行以来,为我市在加强行政区划管理、保持行政区划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行政区划作为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法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对行政区划工作高度重视。为适应法规制度发展形势需要,通过法治手段对我市行政区划管理做出新的规范,我市将制定地区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列入工作重点。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民政局负责起草了《天津市实施办法》,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多方面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制定出台《天津市实施办法》有哪些积极意义?
答:1.制定出台《天津市实施办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举措。出台《天津市实施办法》,旨在切实解决我市行政区划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市、区各级政府依法依规加强行政区划管理、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的必然要求。
2.制定出台《天津市实施办法》是更好服务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现实需要。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越来越重,依法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在城乡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重要、作用更加突出。出台《天津市实施办法》对于我市在行政区划领域深入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3.制定出台《天津市实施办法》是开创行政区划工作新局面的内在要求。《天津市实施办法》的出台为实现行政区划全流程管理创造了条件,能够从根本上保障行政区划设置的不断优化和调整的科学合理,不断提升我市行政区划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遵循、坚持哪些工作原则?
答:1.坚持党的领导。
2.保持总体稳定。
3.坚持统筹发展。
4.坚持界域分明。
四、行政区划的变更具体指什么内容?
答: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驻地的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
1.行政区划的设立,是指设立新的行政区划。
2.行政区划的撤销,是指撤销原有的行政区划。
3.行政区划的更名,是指改变行政区划专名。
4.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区划整建制由其原上级行政区划划归另一个上级行政区划管辖。在不改变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将行政区划整建制委托另一行政区划代管或者变更代管关系,参照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办理。
5.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是指将一个行政区划的部分行政区域划归另一行政区划管辖。
6.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驻地的迁移,是指市人民政府驻地跨区管辖范围的变更;区人民政府驻地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变更。
五、市和区民政部门在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中是如何分工协作的?
答:1.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审核办理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组织拟订乡镇、街道设立标准。乡镇、街道设立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送国务院备案。
2.区民政部门负责调查和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的有关问题,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在本级人民政府主导下,与有关部门协同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收集、保管行政区划文件、地图及有关资料,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统计行政区划基本情况等工作。
六、哪些行政区划的变更须报请国务院进行审批?
答: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市的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区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
七、乡镇、街道的行政区划的变更应如何履行审批程序?
答: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区的行政区划变更上报审批程序是否与乡镇、街道相同?
答:不同。
1.区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
2.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协商制定变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3.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九、区人民政府申请变更行政区划,需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哪些材料?
答:1.申请书;
2.风险评估报告;
3.专家论证报告;
4.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
5.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
6.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申请书中应当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1.行政区划变更理由;
2.行政区划变更方案:涉及设立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拟设立行政区划的名称、建制类型、隶属关系(含代管关系)、行政区域界线和人民政府驻地;涉及撤销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行政区划撤销后其所辖行政区域的归属。
3.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人口、民族、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
4.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研判情况。
十一、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需征求哪些有关部门的意见?
答:区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征求机构编制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外事、发展改革、民族宗教、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十二、行政区划变更涉及须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的,应提交哪些备案材料?
答:应当将以下备案材料一式五份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1.由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
2.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
3.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提交的行政区划变更申请材料。
十三、批准行政区划变更后,变更工作的操作期为多久?
答: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12个月内不能完成变更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完成变更时,同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十四、完成行政区划变更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的情况报告需包括哪些内容?
答:情况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区划变更批复内容落实情况;
2.人民群众反应和舆论反响情况;
3.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和初步效果;
4.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
5.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还应当报告完成界线勘定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十五、完成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的行政区划图是如何公布的?
答:行政区划完成变更情况报告审批机关后3个月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更新后的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报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由组织更新行政区划图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送审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