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农村示范社区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1-14 15:30
一、本次农村示范社区创建申报应具备哪些条件?
1.行政村数量占村居总数80%以上的区组织参与此次农村示范社区创建单位申报工作,
2.村“两委”班子团结和谐,基层党组织轴心作用发挥明显,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运行有序,社会组织健全,能够将协商民主运用于“四个民主”之中。
3.行政村居民居住相对集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效果明显,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村党群服务中心达标、设置合理,开通村务公开信息化平台,无“黑”、“恶”等现象和问题。
4.具备开展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和志愿服务的基础和条件,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经常。
二、本次农村示范社区创建申报主体有何规定?
申报的行政村经所在的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三、本次农村示范社区创建申报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区级关于申请支持开展农村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请示;
2.《天津市农村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申报表》一式三份
3.农村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目标、建设内容、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4.农村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