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涉农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我市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按照中央和市委关于农村社区建设工作要求,根据《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开展农村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7〕25号)安排,2020年我市将继续开展农村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提升农村社区服务水平,现就有关试点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行政村数量占村居总数80%以上的区组织参与此次农村示范社区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申报的行政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两委”班子团结和谐,基层党组织轴心作用发挥明显,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运行有序,社会组织健全,能够将协商民主运用于“四个民主”之中。
(二)行政村居民居住相对集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效果明显,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村党群服务中心达标、设置合理,开通村务公开信息化平台,无“黑”、“恶”等现象和问题。
(三)具备开展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和志愿服务的基础和条件,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经常。
在创建过程中,申报单位要将农村示范社区创建与美丽村庄创建、人居环境整治、民主法治村创建、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改造等工作相结合,切实通过创建工作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激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活力,为全市乡村治理提供示范引领。
二、申报主体
各有关区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村均可组织参与申报。
三、申报程序及工作安排
申报的行政村经所在的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具体安排如下:
(一)区级推荐。区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创建农村示范社区申请后,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按照2至4个创建单位进行推荐,并于2月20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市民政局。3月20日前,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力量,通过材料审核、实地考查和会商研究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试点名单。
(二)市级考核验收。5月至10月,市民政局成立工作组开展全面巡查指导。11月底前,市级考核验收组依据考核标准通过实地查看、翻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考核验收。同时,年底前将对近四年创建单位依据验收相关指标进行复验,视情颁发奖牌。
四、申报材料
(一)区级关于申请支持开展农村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请示;
(二)《天津市农村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申报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
(三)农村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目标、建设内容、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四)农村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经费预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高度重视农村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建设联席会议作用,统筹整合农村社区建设资源,依据申报条件,坚持创建标准,组织研究推荐申报单位。
(二)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大农村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领导和推动力度,指导申报单位研究创建思路,明确创建目标,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年度农村示范社区创建任务顺利完成并取得实效。同时加强对支持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三)各区申报的行政村和所在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做好规划,严密组织实施,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切实把农村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作为践行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切实担负起示范引领职责。
附件:1.天津市农村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申报表
2.天津市农村示范社区创建工作验收指标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