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13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补助发放工作,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补助政策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补助对象范围
明确享受补助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包括三类人群,一是《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中规定的“4+N”人员,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专职副书记、居委会专职副主任和按每300户一人配置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二是村“两委”成员、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三是城市社区中的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明确补助认定时间
一天内在社区(村)一线卡口参加执勤累计超过6小时或在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从事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满8小时,认定为1天;累计超过4小时但不足上述时间的,认定为0.5天。
三、明确补助发放程序
一是街道(乡镇)要认真梳理补助对象人员情况,指导社区(村)逐日做好考勤记录,强化监督管理,将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补助天数在社区(村)公示3天,并经街道(乡镇)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区指挥部或按人员管理权限分别报区民政、组织、人社、残联。
二是各街道乡镇报送的补助人员信息由各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或由民政、组织、人社、残联等部门按人员管理权限分别审核,确定人数、天数和金额。各区财政局按本区确定的工作流程及时拨付资金,各街道(乡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是市级补助资金采取“预拨加结算”方式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残联提供的各类补助对象人数和每人每天70元标准,将资金预拨各区。疫情一级响应结束后,各区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将本区审核确定的各类补助对象人数、天数、金额信息报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与各区进行结算。
四是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工作要求
一是指出工作补助原则上按月发放。1月24日至3月11日的工作补助要在3月底前发放到位。
二是强调谁发放谁负责,压实街道(乡镇)主体责任,认真建立工作台账,据实按日记录工作岗位和时长,按月汇总上报。
三是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强化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是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明确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管理、发放工作流程。
五是各区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及时回应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切,协调解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章不循、截留侵占、虚报冒领、违规发放、挤占挪用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同时,对村民中参与防控一线的人员,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