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 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残联 :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13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补助发放工作,确保关心关爱措施落实落细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助对象范围
(一)《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中规定的“4+N”人员,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专职副书记、居委会专职副主任和按每300户一人配置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
(二)村“两委”成员、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
(三)城市社区中的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明确补助认定时间
一天内在社区(村)一线卡口参加执勤累计超过6小时或在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从事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满8小时,认定为1天;累计超过4小时但不足上述时间的,认定为0.5天。
三、明确补助发放程序
(一)街道(乡镇)要认真梳理补助对象人员情况,指导社区(村)逐日做好考勤记录,强化监督管理,将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补助天数在社区(村)公示3天,并经街道(乡镇)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填写《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情况汇总表》(附表1),报区指挥部或按人员管理权限分别报区民政、组织、人社、残联。
(二)《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情况汇总表》可由各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或由民政、组织、人社、残联等部门按人员管理权限分别审核,确定人数、天数和金额。各区财政局按本区确定的工作流程及时拨付资金,各街道(乡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市级补助资金采取“预拨加结算”方式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残联提供的各类补助对象人数和每人每天70元标准,将资金预拨各区。疫情一级响应结束后,各区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将本区审核确定的各类补助对象人数、天数、金额信息(附表2)报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与各区进行结算。
(四)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补助原则上按月发放。1月24日至3月11日的工作补助要在3月底前发放到位。
(二)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谁发放谁负责原则,压实街道(乡镇)主体责任,认真建立工作台账,据实按日记录工作岗位和时长,按月汇总上报区指挥部或按人员管理权限分别报区相关部门领取工作补助的人员名单和天数。
(三)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通过视频连线、电话抽查、实地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明确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管理、发放工作流程。各区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组织、人社、残联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和工作指导,督促工作落实。
(五)各区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及时回应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切,协调解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章不循、截留侵占、虚报冒领、违规发放、挤占挪用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村民中参与防控一线的人员,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方式、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区负担。
附件:1. 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情况汇
总表
2. 工作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区财政、民政上报市财政、民政用表)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残联
2020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