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规〔2020〕15号)(以下简称《意见》)。
1.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市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的长效管理工作是市委、市政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提出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改善旧楼区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保障。《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61号)实行5年以来,我局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目标,不断创新创制,通过全覆盖巡查、成绩通报、调研指导等手段,全力推动我市旧楼区长效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经过共同努力,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都已列入各区重要工作日程,旧楼区内的非法小广告、私装地锁、卫生清扫不及时等现象得到了有效治理。由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61号)将于今年8月12日到期,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调研、论证基础上,积极听取各职能部门、属地政府和社会各届的意见建议,修订了新的《意见》。
2.问:提升改造后的旧楼区长效管理都管什么?
答:主要是四项基本服务:小区内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楼内外清扫保洁、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职责。
3.问:哪些旧楼区可以纳入长效管理范围?
答:纳入属地长效管理范围的旧楼区需满足3个条件,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提升改造、验收合格、享受市级财政补贴。
4.问:未纳入长效管理范围的小区怎么管理?
答:未纳入旧楼区长效管理范围的小区,由各区人民政府或产权人(单位)按照原渠道进行管理。
5.问:提升改造后的旧楼区如何纳入长效管理范围?
答:确定好管理模式的旧楼区在提升改造工程竣工后,由市民政局对其进行接管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可移交属地纳入长效管理范围。
6.问:已纳入长效管理的旧楼区如何退出?
答:旧楼区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区申请退出长效管理范围:1.拆迁;2.产权人(或产权单位)要求自行管理的;3.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旧楼区。退出长效管理的旧楼区,将根据退出时间停发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7.问: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的管理服务模式都是什么?由谁确定?
答:管理模式有3种:1.社会化服务公司实施管理的模式;2.产权人(或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模式;3.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模式。由有关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旧楼区管理服务模式。
8.问: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多部门配合的原则。
9.问:在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中,市级职能部门是如何分工的?
答:新修订的《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市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发挥对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作用,加大对各区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意见》中列出了与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11家市级职能部门的职责,对于没有写入《意见》的部门,也明确了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助配合等工作。
10.问:区人民政府的职责有哪些?
答: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组织,指导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管理模式和管理服务费标准;落实区财政日常管理服务补贴资金等扶持措施,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对市、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按照市有关单位职责,明确区有关单位旧楼区居民日常服务投诉处理等职责分工;明确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外和旧楼区楼间甬路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并落实经费;协调处理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遗留问题;加强对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的评估,全力推动整改落实。
11.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担负哪些职责?
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服务企业相关工作,负责旧楼区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指导和监督评估等具体工作。
2.组织产权人(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与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在保证提供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楼内外保洁、车辆停放管理等4项基本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和标准,鼓励管理服务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参与社区共建。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管理委员会职责。
3.负责监督、治理旧楼区内共用部位的堆放物品、圈占公共区域和私自设置地锁等行为;协调区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4.协调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旧楼区长效管理的关系。
5.建立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定期组织召开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区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市政道路、路灯管理部门和管理服务企业等,可以邀请居民代表参加。联席会议主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理、保管联席会议纪要,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抓好落实。
6.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接收提升改造后的旧楼区。
7.明确旧楼区经提升改造合格的消防、电梯等设备的养护单位。
12.问: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发挥什么作用?
答: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教育引导居民参与配合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对旧楼区管理服务企业实施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做好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13.问: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应具体负责哪些工作?
答:旧楼区管理服务企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在负责小区内4项基本服务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服务协议做好服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向社区党组织汇报工作,积极建立党组织,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
2.及时发现小区内共用部位私搭乱建、圈占公共区域、私自设置地锁、堆放物品、小广告回潮等违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行为,主动劝阻并立即向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清理工作,对小区实施长效、常态化管理,努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3.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4.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指定地点规范停放,确保整齐有序;积极引导居民对久置不用的车辆进行处置,及时清理无主非机动车辆。
5.值守门卫室的视频监控终端。保修期满后的小区大门、围墙、楼宇对讲门、信报箱等的维修工程可以委托管理服务单位组织实施。
14.问:居住在旧楼区的居民应承担什么职责?
答:旧楼区居民应当自觉维护提升改造成果,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服务单位,按时交纳管理服务费。对损坏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