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本市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成果,全面提升旧楼区管理服务水平,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旧楼区管理问题为工作方向,聚焦旧楼区居民关切,不断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旧楼区长效管理能力,坚持属地管理、多部门配合,持续推进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高水平发展,营造和谐宜居的旧楼区居民生活环境。
二、管理机制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提升改造并验收合格、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旧楼区,纳入旧楼区长效管理范围,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具体管理。未纳入旧楼区长效管理范围的小区,由有关区人民政府或产权人(单位)按照原渠道进行管理。
(二)旧楼区提升改造工程竣工后,市民政局负责对旧楼区进行接管验收。符合接管验收标准的,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备相关材料后可移交所在区纳入长效管理范围。
(三)对拟纳入长效管理范围的旧楼区,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提前确定旧楼区管理服务模式,包括:社会化服务公司实施管理、产权人(单位)自行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居民自治管理三种模式。
(四)旧楼区由于拆迁、产权人(单位)自行要求、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等原因,可申请退出长效管理范围。退出长效管理范围的旧楼区,按照退出时间停止发放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职责分工
(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推动,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社区环境,履行以下职责:
1.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指导、监督、协调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对旧楼区长效管理的准入和退出进行审核;定期组织开展旧楼区长效管理成效评估和情况通报,根据评估结果每季度向市财政申请补贴,年度内完成旧楼区长效管理全覆盖评估,年底对有关区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旧楼区长效管理市级财政补贴退坡机制,指导有关区督促旧楼区管理服务企业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管理服务费收缴率。
2.市财政局负责旧楼区长效管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会同有关区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积极配合市民政局等部门研究建立旧楼区长效管理市级财政补贴退坡机制。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有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经业主大会表决选聘管理服务企业且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的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已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续缴和使用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旧楼区房屋的安全使用管理。
4.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推动旧楼区内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旧楼区内绿化设施的养护等环境卫生工作;指导有关区治理建成区内旧楼区私搭乱建、非法张贴小广告和饲养家禽、家畜、违规饲养鸽子等行为;组织推动有关区对旧楼区路灯进行检查、维修、更换。
5.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指导有关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旧楼区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6.市体育局负责监督指导有关区将具备条件的旧楼区全民健身设施纳入本区整体更新建设范畴,做好维护管理。
7.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基础电信企业整理规范旧楼区楼内管线。
8.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信报箱进行维修、更换。
9.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对旧楼区内消防设施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及综合判定,指导产权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
10.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对旧楼区内燃气、供热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11.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旧楼区老旧线路和配电箱的检查维修工作;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路灯按标准进行维修、养护;负责旧楼区楼道公用照明设施的电能表安装以及管辖范围内电能表前供电线路的整理规范。
12.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助配合等工作。
(二)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组织,指导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管理模式和管理服务费标准;落实区财政日常管理服务补贴资金等扶持措施,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对市、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按照市有关单位职责,明确区有关单位旧楼区居民日常服务投诉处理等职责分工;明确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外和旧楼区楼间甬路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并落实经费;协调处理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遗留问题;加强对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的评估,全力推动整改落实。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服务企业相关工作,负责旧楼区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指导和监督评估等具体工作。
2.组织产权人(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与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在保证提供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楼内外保洁、车辆停放管理等4项基本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和标准,鼓励管理服务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参与社区共建。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管理委员会职责。
3.负责监督、治理旧楼区内共用部位的堆放物品、圈占公共区域和私自设置地锁等行为;协调区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4.协调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旧楼区长效管理的关系。
5.建立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定期组织召开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区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市政道路、路灯管理部门和管理服务企业等,可以邀请居民代表参加。联席会议主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理、保管联席会议纪要,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抓好落实。
6.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接收提升改造后的旧楼区。
7.明确旧楼区经提升改造合格的消防、电梯等设备的养护单位。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教育引导居民参与配合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对旧楼区管理服务企业实施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做好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旧楼区管理服务企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在负责小区内4项基本服务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服务协议做好服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向社区党组织汇报工作,积极建立党组织,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
2.及时发现小区内共用部位私搭乱建、圈占公共区域、私自设置地锁、堆放物品、小广告回潮等违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行为,主动劝阻并立即向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清理工作,对小区实施长效、常态化管理,努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3.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4.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指定地点规范停放,确保整齐有序;积极引导居民对久置不用的车辆进行处置,及时清理无主非机动车辆。
5.值守门卫室的视频监控终端。保修期满后的小区大门、围墙、楼宇对讲门、信报箱等的维修工程可以委托管理服务单位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区转移支付补助。
(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补贴资金和设施设备保修期外维修养护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明确使用范围和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要引导居民自觉交纳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费。
(三)楼道内共用照明和楼宇对讲门用电费用由本楼门居民共同承担。旧楼区提升改造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养护维修费用从有关区建立的旧楼区设施设备保修期外维修养护资金中支出。
五、扶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旧楼区管理服务企业,由人社部门择优确定为遴选社区服务型岗位扶持对象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管理服务单位可利用社区经营资源开展多种合法经营服务,不断增强自身运营能力,实现管理服务的良性循环。
(三)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的非机动车存车棚由管理服务企业经营和管理,所得收益全部作为管理服务费用。
(四)对有条件实施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的小区,在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的前提下,管理服务企业根据管理服务协议,可以利用小区内共用部位划定机动车辆停车位。机动车辆停放人应当向管理服务单位缴纳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作为管理服务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密切配合,落实区级管理补贴、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经费并明确维修单位。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和监督机制,严格检查评估。对于面积较小、无法围合的散片旧楼区,可按照就近原则,明确附近成片旧楼区的管理服务单位进行代管。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协调处理好管理服务单位、有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关系,把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与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服务单位、楼门长、服务队共建合力。加强党建引领,充分发挥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加大对旧楼区管理、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三者关系的协调力度。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支持和协助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管理服务,积极组织居民义务参与社区管理,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共同建设生态文明的宜居环境。
(三)管理服务单位要切实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责,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高标准、高质量落实服务内容。加强人员培训考核,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水平。
(四)产权人(单位)要积极参与和支持管理,共同做好旧楼区管理服务工作。
(五)旧楼区居民应当自觉维护提升改造成果,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服务单位,按时交纳管理服务费。对损坏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区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实施提升改造的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