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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3年8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中提出“增设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用于社区助老助残助困助孤等政府购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按每年每户12元标准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工作需要适时提高提取标准”。

  近年来,全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已累积较多。但由于一直未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各区县民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方向、范围、途径等问题不明确,绝大部分资金尚未使用。为充分发挥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对社区社会组织公益项目的培育扶持作用,急需制定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及参考文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

  天津市民政局、财政局《天津市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财社联﹝2001﹞30号)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津民发﹝2013﹞35号)

  财政部、民政局《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7﹞3226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2014年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的通知》(京民社发〔2014〕12号)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文件共六章十四条,规定了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资金承接的主体、资金使用管理权责以及资金的管理监督等内容,操作方式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公益创投的方式流程进行,既公正透明又具有可操作性,对各区县民政局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及细则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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