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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文件起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2年,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2012〕138号),每年拿出财政资金2万元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项目,已经连续开展五年。截至目前,我市累计已有37个项目获得中央财政支持,资金达1739万元。

  201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219号),明确提出要“加大对社会服务机构扶持力度,以财政资金为引导,设立培育发展社会服务机构专项资金,并通过建设社会服务机构孵化园、开展专业辅导、组织公益创投等形式,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扶持培训”。同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提出“鼓励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并完善我市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支持体系,2015年市民政局开展天津市首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围绕扶老助老、扶残助残、救孤助孤、扶贫济困、社区公益五个类别,共征集市区两级社会组织报送的项目138个。经过入围初审、现场答辩和专家终审,最终35个项目脱颖而出,每个项目扶植额度10万到15万元,共得到政府500万元福彩公益金支持,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虽然我市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上海、广东、北京等多省市相比,尚未建立起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常态机制,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规模不够,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不足等问题突出,为扶持培育社会组织,更好地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经与市财政局沟通,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二、文件依据和参考

  文件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和借鉴了以下政策: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

  (二)《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三)《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

  (四)《财政部民政部<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2012〕138号)

  (五)民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函〔2014〕320号)

  三、文件起草过程

  该文件于2014年初开始起草,先后历时两年,多易其稿,起草单位领导先后走访了部分区县、市妇联以及首批创投立项单位,并赴北京、上海学习兄弟省市经验,都对社会组织公益项目提出了需求和建设性意见。文件成稿后,先后征求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社福处、计财处、法规处,各区县社团办以及部分市属、区属社会组织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情况对文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三、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创制的亮点

  文件主要对文件制定的目的,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的概念、资金来源及性质、职责分工、申报范围和申报主体要求、项目评审与实施和资金管理,建立项目社会审计和评估机制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项目资金用途,规定了项目主要支持方向和申报主体参与要求,进一步规范了项目管理、实施和评审等多个环节,为扶持培育社会组织,通过项目化运作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是我市第一个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的规范性文件,是充分落实我市民政工作“六化”建设要求,全面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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