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要求,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是指由社会组织实施的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照料帮扶、咨询、技能培训等专业服务。
第三条 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坚持以民生需求导向、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降低服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中安排,是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五条 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竞争,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服务的积极性,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业及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管理采取部门分工合作、委托第三方协作方式进行。
(一)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中长期规划,审核确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及预算安排,提出补助重点和方向;牵头负责项目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负责,包括日常组织工作,起草年度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对申报项目社会组织的资质审核,以及评审人员的聘请与认定;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初审,以及项目政策合规性进行审核,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交总结分析报告。
(二)市财政局负责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预算资金审核、确定,会同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民政局负责动员各市、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益项目,指导社会组织开展项目,并配合市社团局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七条 社会组织围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开展的
公共服务、社工服务、社区服务、社会组织扶持发展等公益服务
项目。
(一)公共服务类。社会组织面向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群体、特殊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的生活照料、公共安全与紧急援助、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医疗救护、康复护理、扶贫救助、就业培训等社会服务。
(二)社工服务类。以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专业社工机构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等专业服务项目。
(三)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托某一个或多个社区开展的为社区居民直接提供的法律援助、社区安全、社区治理、公共卫生、特殊群体照料、健康教育、社区困境儿童照看服务等公益服务项目。
(四)社会组织扶持发展类。以社会组织规范化运作、能力提升为目标,为社会组织提供的孵化培育、教育培训、咨询评价等公益服务项目。
(五)其他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公益项目。
第八条 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与现行政策补助范围重复,以及属于社会组织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研究类活动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第四章 项目承接主体
第十条 申请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是在我市及各区县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资产管理制度,拥有专业财务人员配置;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项目申请的前三年内无违法记录,年检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获得补助时间视项目成效而定,适当考虑补助年限。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发布。每年由市社团局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将项目补助范围、方式、申报书、申报材料等信息通过天津社会组织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各社会组织根据本单位章程,合理确定项目,做好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填写项目申报书,按照发布
的项目信息要求完成申报工作。每个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申报一
个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补助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信息、从事社会服务工作情况、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安排以及当年申请补助资金数额等。
(二)经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成立市级社会组织公益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相关人员,以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公共管理、社会学、经济管理专家学者和资深社会组织专业人士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申报项目的评审和评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团局。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热心公益,秉公履责;有丰富的项目评审、管理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能够对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等进行独立判断,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社会组织提交的申报书进行初审,主要审查项目政策合规性、填报完整性、项目
基本要素合规性等。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且同时符合项
目公告或通知要求的申报项目汇总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建立评审委员信息库,随机抽取,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评审项目要素和评分要点,结合申报单位现场展示与答辩情况,分别对推选出的项目逐项进行打分,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项目得分后,确定支持性项目候选排序。如需要替换或增加项目,则按大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应当从申报项目可行性、可操作性、公益性、创新性,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依据申报社会组织的项目规模、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条件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确定项目补助资金额度。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项目申请前三年内与申请项目社会组织存在劳动关系;
(二)项目申请前三年内担任申请项目社会组织的负责人;
(三)项目申请前三年内是申请项目社会组织的实际控制人;
(四)与申请项目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申请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经举报查实或发现申请项目社会组织以任何方式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公正评审,将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独立评议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出任何可能影响项目公正、公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受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宴请、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与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不正当交往;
(四)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
凡违反规定,不秉公履责,搞人情项目的,经举报查实或发现,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七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核批准。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确认,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后,在天津社会组织网站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社团局与承担项目的社会组织签订协议,确认项目执行单位,明确服务的时间、范围、资金、目标、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一经立项,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分
包、转包,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
撤销、变更的,须向市社团局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民政局应认真履行职责,督促项目执行单位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估。项目评估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中期评估是指在项目执行5个月后,项目执行单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中期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执行单位进行检查评估。终期评估是指在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和申请验收报告,按规定接受结项审计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各社会组织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积极宣传项目的意义、补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服务,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议和实施方案组织
项目实施,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通过天津社会组
织网等媒体及时公开项目执行情况。
第八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公益项目补助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列支,可与其他来源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资金使用和管理上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程序。
(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以项目申报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为依据,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三)经济合理: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力争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规范项目预算编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项目可能发生的各项支出,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以增强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未列入预算的费用,一律不得列支。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项目执行中重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统一管理项目资金,将项目补助资金全部纳入项目执行单位规定账簿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统筹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执行进度,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余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按5:4:1的比例分三次拨付。项目协议签署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项目执行中期,项目执行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执行中期总结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40%。项目执行结束,经过检查评估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10%。
第三十七条 补助资金采取按项目补助的形式,单个项目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 市民政局按相关规定和项目执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项目经费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经市财政审核并报市人大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市民政局部门预算。项目资金接受同级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条 建立项目社会审计和评估机制。在项目结束后,可通过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四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将项目执行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奖惩相结合。审计、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四十一条 对于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或项目当年无正当理由推迟执行的资金,应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