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115号),进一步发挥好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救助精准度,我局经征求各区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后决定调整现行分类救助政策。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
一、调整相关救助的标准
(一)降低了部分救助的“门槛”
一是对肾移植、尿毒症、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家庭,将抵扣标准增加50%。
二是将戈谢病患者家庭纳入抵扣范围,并按照低保标准的150%进行抵扣;
三是将血管支架、血管搭桥、细胞间质瘤、阿尔茨海默病、重症肌无力、硬化症、癫痫患者家庭纳入抵扣范围,并按照低保标准50%进行抵扣。
(二)提高了部分救助的“门槛”
一是将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以及城市无子女“双老”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将抵扣标准由低保标准的150%调整为定额1200元。
二是将父母离异且子女在学的家庭,抵扣标准由低保标准的100%调整为定额800元。
二、调整了部分救助政策
一是取消了城市三无和在校学生分类救助政策,分别按新规定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困境家庭儿童生活补贴政策。
二是调整了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增发标准。其待遇标准由过去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核发调整为享受低保待遇时增发1560元。
新政策出台后,《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津民发〔2013〕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