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精准救助,现就完善分类救助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城乡困难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市人力社保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鼓励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救助。对不具有劳动能力和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二、标准和范围
(一)下列家庭在申请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时,按以下项目标准抵扣家庭收入。
1.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言语残疾、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或精神残疾三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残疾人人数计算)。
2.对尿毒症、肾移植、白血病、戈谢病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50%扣除;对有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血管支架、血管搭桥、偏瘫、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肝硬化、甲亢、I型糖尿病、艾滋病、脑梗死、细胞间质瘤、阿尔茨海默病、重症肌无力、硬化症、癫痫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患病人数计算)。
3.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1200元。
4.对父母离异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800元。
5.城市无子女“双老”(60周岁以上)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1200元。
6.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
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抵扣项目标准高的执行。
(二)下列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时上浮救助标准。
1.对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在校学生(含学龄前儿童)享受低保待遇时,增发1560元。
2.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
三、申请审批程序
凡享受低保待遇并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调整其救助标准。
下列人员申请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时,除按相关救助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患病人员,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二)残疾人员,提供残联核发的已确定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城市无子女“双老”人员,提供退休金(养老金)证明。
(四)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民政、财政、人力社保、残联等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城乡分类救助工作,确保城乡分类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符合城乡分类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及新申请社会救助待遇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分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分类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城乡分类救助政策增加的资金支出,由市和区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担比例分担。
(五)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津民发〔2013〕54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