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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文件起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做好困难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出台此文件。

  可行性:文件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对象为(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人。(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文件依据和参考

  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关于印发<关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的办法>的通知》(津残工委办〔2007〕5号);

  3.《关于印发<关于生活困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13〕150号);

  4.2015年,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扩大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金标准的通知》(津残联〔2015〕32号)。

  三、文件起草过程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出台后,我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召开的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视频会议要求,及时会同市残联和市财政研究完善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施意见。我们与市残联充分沟通,特别是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经办流程,工作衔接、人员调配、信息共享等问题进行研究协商。同时,与市财政局协商,重点研究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范围、补贴标准、资金配比及发放形式等问题。经反复沟通和调研,我们起草了具体实施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区县民政局,收集整理反馈信息,同时与市残联共同组织区县残联和区县民政局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现场交流解释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背景、意义和目的,并根据基层的意见,再一次调整完善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

  四、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创制的亮点

  我市确定的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主要是依据国务院《意见》要求,在补贴标准、资金来源等原有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又做了新的修改和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主管部门有所变化。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原有政策,是通过残联部门申请、审核、发放。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我市新出台的政策中,明确提出:申请人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进行初审,区(县)民政局负责审定,最后由区(县)民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补贴对象账户中。也就是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受理、审核、经办、发放主体统一从残联调整到民政部门。

  (二)补贴人数有所扩大。我市原有政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享受本市低保或特困救助60周岁以下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新政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扩大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即:新政策不再有低保特困和年龄等条件限制,实现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覆盖,经测算,预计全市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数,较原有政策净增10万人。

  (三)补贴方式有所调整。一方面,我市原有政策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是按季度发放,根据国务院《意见》要求,新完善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形式统一调整为当月计发;另一方面,我市原有困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以代金券形式发放,分为上门护理补贴和集中护理补贴两种形式。经调研和部门座谈,新政策中决定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形式统一调整为发放现金,即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护理补贴费,护理补贴费用的使用,由残疾人根据自身需求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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