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现就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三)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5元,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请材料、程序及管理
(一)申请材料。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材料:申请补贴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救助证》原件。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材料:申请补贴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
(二)申请审核程序。
1.自愿申请。申请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低收入救助家庭中残疾人申领生活补贴审核表》(附件1)或《天津市重度残疾人申领护理补贴审核表》(附件2)。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初审。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依据天津市数字民政数据信息、天津市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数据信息进行核实(有关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数据信息、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及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信息由市民政局提供),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报送区(县)民政局。
3.审定。区(县)民政局审定,会同区(县)残联将合格的补贴人数及发放金额等信息报送市民政局和市残联。
(三)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四)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指定金融机构转存到补贴对象的账户中,由补贴对象到指定金融机构自行领取。
(五)资金拨付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原渠道解决。市级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年终结算方式拨付。市财政根据市民政、市残联报送的发放人数及资金测算,将两项补贴资金提前下达区(县)财政,并于次年年底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与区(县)财政进行结算。区(县)财政将提前下达的市级补助资金连同本级匹配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同级民政、残联部门申请,按进度将补贴资金拨付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账户中。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坚持“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二)强化保障措施。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确定工作职责,调配好工作人员。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市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各区(县)残联要及时调整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信息数据。街道(乡、镇)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民政干部、残协委员(残联专干)、社区工作者等工作力量,合力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区、县要及时做好两项补贴的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确保残疾人知晓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民政部门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社会监督,对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两项补贴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金标准的通知》(津残联〔2015〕32号)和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生活困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13〕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低收入救助家庭中残疾人申领生活补贴审核表
附件2:天津市重度残疾人申领护理补贴审核表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