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关于明确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民发〔2019〕41号)(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背景目标
我市自增设居家养老护理补贴开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居家养老护理补贴合并使用,但随着其他福利性补贴的逐步发放,在与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上存在概念模糊、理解不一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提高补贴发放的精准度,下发此《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进一步重申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的性质,对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居家养老护理补贴进行份额划分。
(一)明确补贴性质。由于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居家养老护理补贴采取现金形式发放,老年人可自主使用,因此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属于生活补贴,居家养老护理补贴属于护理补贴。
(二)区分补贴份额。划分依据为:天津市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每人每小时20.8元,对轻度、中度、重度照料等级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的护理服务时间不低于5小时、10小时、15小时测算,取整数。
区分后,符合轻度、中度、重度照料等级的补贴对象享受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分别每人100元/月、200元/月、300元/月,享受的居家养老护理补贴分别为每人100元/月、200元/月、3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