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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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原文: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天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津财规〔2018〕27号)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津民发〔2019〕11号)。原《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民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二、目标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以满足居民需求为导向,进一步规范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提升社区公益事业发展水平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深入推进“三社联动”和美丽社区建设。

  三、对象范围

  全市社会组织。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资金核发及使用方式。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严格程序原则。市财政按照每年每户12元标准,综合考虑上年度专项经费结转情况安排当年市级补助资金(市级转移支付金额=12元×各区户籍人口户数-上年度各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金额)。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则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法定程序进行。购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选择合适的购买方式,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限额标准详见市财政局每年印发的天津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相关通知。

  (二)细化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文件中明确五大使用范围:一是扶老助老类,为空巢、失能、高龄等老人提供生活照料、专业护理、精神慰藉、社会参与等服务;支持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老年人日间照料、社区托养、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专业支持。二是扶残助残类,为残疾人提供生活援助、心理咨询、康复指导和照料、就业支持、法律援助等服务。三是扶贫助困类,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照料、学业辅导、困难帮扶、紧急援助、心理疏导、康复护理、促进就业等社会服务;困难群众信息收集与家庭情况调查,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四是社工服务类,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服务,开展人才培训、项目评估及督导、社区骨干力量培养、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服务。五是志愿服务及其他社区公益类,志愿服务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志愿者培训、志愿者注册及志愿服务时长记录、志愿者激励与保障;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公益创投组织实施、社区公共服务空间托管、社区服务信息收集与分析、社区发展、社区治理等公益服务项目。

  (三)明确专项补助经费承接主体条件。专项补助经费承接主体应符合七项条件:一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二是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是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是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是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是前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异常名录;七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此外,具有3A以上评估等级和有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社区社会组织可依托街(乡、镇)级枢钮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服务中心)以组团形式进行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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