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现将《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提升社区公益事业发展水平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深入推进“三社联动”和美丽社区建设,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天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津财规〔2018〕27号)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是指用于社区助老助残助困助孤等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资金。
市财政按照每年每户12元标准,综合考虑上年度专项经费结转情况安排当年市级补助资金。
市级转移支付金额=12元×各区户籍人口户数-上年度各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金额。
第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严格程序原则。
第四条 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扶老助老类。为空巢、失能、高龄等老人提供生活照料、专业护理、精神慰藉、社会参与等服务;支持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老年人日间照料、社区托养、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专业支持。
(二)扶残助残类。为残疾人提供生活援助、心理咨询、康复指导和照料、就业支持、法律援助等服务。
(三)扶贫助困类。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照料、学业辅导、困难帮扶、紧急援助、心理疏导、康复护理、促进就业等社会服务;困难群众信息收集与家庭情况调查,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四)社工服务类。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服务,开展人才培训、项目评估及督导、社区骨干力量培养、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服务。
(五)志愿服务及其他社区公益类。志愿服务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志愿者培训、志愿者注册及志愿服务时长记录、志愿者激励与保障;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公益创投组织实施、社区公共服务空间托管、社区服务信息收集与分析、社区发展、社区治理等公益服务项目。
第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承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异常名录;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3A以上评估等级和有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
社区社会组织可依托街(乡、镇)级枢钮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服务中心)以组团形式进行项目申报。
第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法定程序进行。
购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选择合适的购买方式,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限额标准详见市财政局每年印发的天津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相关通知。
第七条 市民政局和各区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分别将各区户籍人口户数和上年度专项资金结转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和各区报送的数据核定当年市级转移支付金额,并会同市民政局下达各区补助资金。
第八条 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管理。
第九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公开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民发〔2016〕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