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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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6-000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6〕2 号
主    题 :
民政\养老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高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制定方案如下:

一、补贴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在天津市管辖范围内接受养老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详见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相关板块内容。

(三)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下同)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电子消费券不得支取、不得套现。

(四)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在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的电子消费券中载明。后续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具体要求,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

正在享受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老年人,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五)项目定价

服务机构(企业)应合理、合法、合规进行市场化服务定价,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得先涨价后抵扣。机构养老服务,聘用养老护理员服务,应严格按服务合同执行。生活照料、基础照护、探访关爱、健康管理等居家社区服务,由服务机构(企业)合理定价,明码标价。

(六)实施期限

补贴项目实施周期为12个自然月(2026年1月至12月)。

二、实施流程

(一)个人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顾问,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区民政局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二)能力评估

各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2024年7月以来已经被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视具体情况可不再重新评估。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可先通过“民政通”相关板块进行能力等级自评,根据自评结果决定是否申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对老年人能力申请信息进行初步筛查,初步判断不属于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应明确告知老年人或其家属,询问是否终止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进行抵扣;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或其代办人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确认后,将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凭证、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

区民政局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区财政局复审;区财政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三、机构要求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此两类机构以下统称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本项目。

(一)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三)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市民政局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入选机构名单,区民政局从中自主选择3至5家机构,承接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各区民政局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加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单,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

四、平台与数据管理

本项目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金民工程)、“民政通”开展。

(一)推进机构信息规范入库

各区民政局要督促指导本区审核通过参与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金民工程)完成注册入库(备案登记、信息发布、补贴申请),已经注册的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市区民政部门要组建数据审核团队,开展常态化数据清洗工作,建立“填报、审核、反馈、修正”闭环机制,确保入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为项目全面实施筑牢数据底座。

(二)推进评估数据对接入库

对2024年7月以来已完成评估且确定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相关数据,各区民政局要尽快完成数据归集整理等工作,将相关数据入库至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金民工程)。

(三)依托“民政通”做好项目管理

市区民政部门通过“民政通”进行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等。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使用“民政通”进行服务记录、消费核销、结算申请等。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代办人通过“民政通”进行电子消费券领取、服务下单等。

(四)做好信息数据监测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金民工程),做好项目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等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优化实施方案提供必要支持;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责任,切实保障老年人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

五、监督管理

(一)评估监管

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事前严格遴选,事后加强抽查。市民政局对各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开展随机抽查。各区民政局要对本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3%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的评估机构,应解除委托关系并追究其责任。

(二)服务监管

各区民政局要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要求。各区民政局可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审核、检查、审计服务等方式,通过线上线下、“人防”和“技防”等多种核查方式,加强对养老服务质量的抽查检查。对系统预警的“先涨价后抵扣”、虚假服务等问题,及时开展核查核验,一经查实,立刻取消其参加项目资格,并追缴资金。对差评较多、投诉较多的养老服务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参与资格。

(三)资金监管

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一旦发现经营主体或失能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资格要求,或存在虚假交易、套取骗取补贴资金、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要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区要通过全国养老信息服务平台(金民工程),统筹做好本项目与长期护理保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等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老年人重复享受相关待遇。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链条监控,构建线上异常交易预警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核验等方式,对异常交易进行预警,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市、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上级有关部署,按照“市级统筹协调、区级具体实施”的原则,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借鉴参考试点地区工作经验,增强执行补贴项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确保项目实施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明确责任分工,组建补贴项目专项工作队伍。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保障,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使用全流程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加强调度评估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自评自查,每季度末25日前向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全市项目进展情况按季度报送民政部、财政部。

(三)加强宣传引导

市区民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项目组织实施培训和宣传工作,坚持“分层分类、精准直达”原则,充分用好线上线下资源,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矩阵,确保政策家喻户晓。各区民政局要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向老年群体及家属广泛宣传,要协调多方力量开展政策宣讲,推动形成“政府主导、机构联动、社会参与”的良好宣传格局。

(四)推动服务发展

市区民政部门要以实施补贴项目为契机,加强培育发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农村地区延伸服务,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要指导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要积极发挥“养老+物业”“养老+家政”等模式作用,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要进一步落实好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等政策措施,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公益组织、慈善力量等积极参与补贴项目,为老年人提供补充支持。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6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