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各区民政局,市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现将《天津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落实。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津民函﹝2021﹞32号)同时废止。
2025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及其负责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 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社会团体要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换届选举工作中,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在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内对社会团体换届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市民政局和各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换届筹备
第一节 换届选举机构
第六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可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并授权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通过的换届选举委员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未能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换届选举委员会主任(换届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担任,换届选举委员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人数为5至15人。
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七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统称:换届选举机构,可在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开始筹备换届工作,换届选举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
(二)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三)组织提名会长或理事长(以下简称会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以下简称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监事长、监事建议候选人。
(四)换届选举前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五)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七)与换届选举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会员资格与会员代表的确定
第八条 换届前,应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以保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会员提出解除资格的意见,依章程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需依章程讨论通过。
第九条 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会员代表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新一届会员代表资格按照章程及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等规定确认。
第三节 候选人产生
第十条 换届选举机构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的产生、数量和任期:
(一)理事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至少由七名理事组成,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二)依章程设置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由五名常务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须在三人及以上。监事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四)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的任期由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和监事长的产生、数量和任期:
(一)社会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产生方式分为选举和聘任。
(二)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二分之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制)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制)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三)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从监事中选举产生。
(四)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会长因故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章程应明确秘书长(选任制)或特定一位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兼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按照《天津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核。
第四节 人员公示
第十四条 换届选举机构制定《会员名册》《会员代表名册》《候选人建议名册》,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经市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候选人进行公示。
会员对公示的名册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换届选举机构提出,换届选举机构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名册按照公示时限要求重新进行公示。
第五节 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换届选举机构应当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换届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期一般自本届理事会成立起至下一届换届大会召开之月。
审计报告应当明确注明审计意见并向会员公示。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理事会负责及时整改,其整改报告应向全体会员(代表)报告。
第六节 文件审议
第十六条 换届选举机构审议通过以下材料:
(一)《换届大会议程(草案)》;
(二)《章程(修订草案)》(如涉及);
(三)《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草案)》和《财务工作报告(草案)》;
(四)《会员名册》或《会员代表名册》;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六)拟制选票票样;
(七)会费标准(修订草案)(如涉及);
(八)其他与换届大会有关的必要材料。
第七节 会务准备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换届选举机构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15日前(章程规定日期多于15日的,按照章程执行),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 印制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正式选票要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第十九条 确定监票人、计票人人选。
(一)换届选举机构应从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提名产生总监票人人选1人,计票人、监票人若干人。
(二)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换届选举机构应对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必要的选前培训,包括:投票办法、选票的规定和划法、计票的办法、选票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布置会场。会场布置要庄严、郑重。会场应有会标。会场应设置好票箱,便于排队领票、划票、投票,保证投票选举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准备大会用品。换届选举大会所需物品主要包括:需大会审议的材料、签到表、会员(代表)名册、选票、计票表、音像记录设备、国歌播放设备、选举结果报告单等。
第三章 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大会一般遵循以下规定议程:
第一阶段: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确定并公布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二)审议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表决《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表决《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介绍章程修改情况,表决《章程(修订草案)》。(如涉及)
(六)无记名投票表决会费标准。(如涉及)
(七)介绍理事、监事候选人推荐情况,选举新一届理事、监事。
第二阶段: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
(一)召开理事会
1.听取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2.无记名投票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宣布新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选举结果。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负责人的社会团体参照以上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负责人。
(二)召开监事会(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1.听取监事长(副监事长)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2.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3.宣布新当选监事长(副监事长)选举结果。
第三阶段:继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宣布新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名单;
(二)当选会长发表就职演说;
(三)大会闭幕。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后,如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化,《章程》修订后需重新核准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后30日(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大会后2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换届备案申请书;
(二)《负责人变动申请表》《负责人备案表》;
(三)《理事会名册》《监事会名册》;
(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备案材料;
(五)其他文件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社会团体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补正,补正后备案期限自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补正的,按未完成备案处理。
第五章 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书面报有关市级行业(综合)党委和市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换届过程中产生内部纠纷,应当由理事会、监事会、党组织协调解决,或引入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协调解决。无法协商或调解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未按时换届且未履行延期程序,根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处理。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不符合规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发现后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改正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在换届过程中执行本指引的情况,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重要参考,并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天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