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民政局:
现将《天津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天津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民规〔2024〕6号)、《天津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24〕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负责、因地制宜;
(二)高效协同、便民利民;
(三)精准认定、动态管理;
(四)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三条 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认定权限按规定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区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家庭财产具体内容等参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予扣减。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下列规定:
1.家庭人均拥有货币财产总额,包括现金、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家庭成员注册市场主体或在各类企业中投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36个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除外);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或家庭成员名下有二套房但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家用小型车辆不超过一辆,且现值低于10万元以内。车辆现值可以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或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予以确定;
(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认定标准最高不超过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因灾、因意外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资金后,实际负担的费用或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六)其他支出。由区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前款规定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我市残联部门有关目录执行。
以下生活支出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
(一)购买房屋、机动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
(二)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三)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择校、留学、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或隐瞒家庭经济状况的家庭;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家庭;
(三)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后,仍存在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家庭。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一城通办”选择居住地乡镇(街道)提交社会救助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行政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三)家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的有效票据;
(四)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区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级民政部门应当作出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书面决定,发放确认通知书,书面告知身份认定有效期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区级民政部门按程序委托下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和确认工作。
第十六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存在人户分离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审核确认期限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对于情形复杂的,审批部门可以启动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的下月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待遇。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自有效期满之日前1个月,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超过有效期1个月的,未在申请继续保留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注销。
第十八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相应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后,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条 市、区级民政部门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可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