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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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5-000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4〕22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兜牢民生底线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民发〔2023〕4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公益慈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推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现就进一步推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健全政策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推动融合发展,努力构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协调配合、资源统筹、优势互补、融合高效的新局面,凝聚各方面力量共同帮扶困难群众,进一步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动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沟通协调机制。

1.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依托市、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会议(或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建立与慈善组织会商研判、项目跟进、情况通报、帮扶反馈、项目评估等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有效衔接。促进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力量的精准对接,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差异性救助需求。

2.健全指导沟通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要求,加强对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定期分析研判工作任务,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对慈善组织开展救助政策培训,组织动员慈善组织依托自身特长,围绕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就医、助学等迫切需求发挥积极作用。

(二)做好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对象衔接相关工作。

3.加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对象衔接。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业务时,对暂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或政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群众,在征得困难群众同意的前提下,积极链接慈善资源,向公益慈善组织提供有关救助信息,争取慈善帮扶。对已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慈善组织可以依法依规简化申请程序,根据其困难情形、困难程度等,及时予以帮扶。鼓励公益慈善组织会员、理事积极参与困难群众的发现与帮扶,将可能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未获得相应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告知当地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协助其提出救助申请。

(三)加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信息互通共享。

4.积极搭建慈善帮扶信息平台。完善天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转介功能模块建设,汇聚困难群众救助帮扶需求及其接受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的相关信息,及时将困难群众求助信息向慈善组织进行转介和汇总,推动慈善资源与救助需求之间信息交换和共享,实现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促进公益慈善资源合理配置,提升慈善帮扶成效。切实发挥天津市社会救助基金会牵头作用,放大“发点球”社会救助基金精准救助功能与效果。

5.建立慈善救助帮扶供需台账。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沟通对接,建立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慈善帮扶资源供给信息目录,区级民政部门按照每半年更新一次的频率将供给信息目录录入慈善帮扶信息平台,同时提供给基层救助服务窗口,并指导其做好帮扶资源匹配对接工作。乡镇(街道)建立本辖区社会救助需求台账,及时上传至慈善帮扶信息平台,针对救助对象的求助需求,从供给信息目录中寻找、匹配合适的帮扶资源。

(四)积极建立完善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途径与渠道。

6.推动形成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项目与品牌。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引导慈善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设立慈善项目,不断提高慈善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在医疗救助、教育帮扶、照料护理、生活服务、家庭支持、精神文化类服务等方面进行项目设计,适时引导支持慈善组织围绕社会救助主题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慈善帮扶活动,打造一批面向困难群众,具有我市特色的慈善活动和品牌项目。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不断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注重发挥慈善协会等行业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培育慈善项目、协调慈善资源、引导慈善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倡导慈善组织创新工作方式,有序开展帮扶活动。民政部门要动员慈善组织积极参与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困难群众救助等活动,并为其提供便利和帮助。

(五)加强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激励支持。

7.统筹落实激励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24〕11号)要求,推动慈善组织在社区公益事业上参与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社会服务,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社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鼓励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慈善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行。慈善组织开展的救助帮扶类慈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对在社会救助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慈善组织等公益慈善力量以及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慈善项目,将通过慈善奖评选表彰、社会救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等方式给予激励褒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动各项工作。要加强慈善组织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党组织领导作用,确保慈善组织扎实有序参与社会救助。要加强与红十字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其他公益慈善力量的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在建立专项基金、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工作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推动。

(二)严格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慈善组织等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慈善帮扶能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严防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问题发生。慈善组织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公开救助帮扶类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宣传引导。开展“中华慈善日”主题宣传和慈善奖评比表彰等活动,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推广工作,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和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公益慈善理念,营造浓厚慈善社会氛围,市民政局将开展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典型案例征集活动,打造一批面向困难群众的特色慈善活动和品牌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