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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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等21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 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4-0002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4〕18号
主    题 :
民政\儿童福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各区委政法委、网信办;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第三分院,各区人民检察院;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公安分局;各区财政局、人社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委、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天津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民政局 市委政法委 市委网信办

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

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统计局

   市医保局 市疾控局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

团市委 市妇联 市残联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儿童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促进流动儿童享有高质量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根据民政部等21部委《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4〕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儿童优先、统筹推进、公平可及、着眼长远的基本原则,重点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开展摸底排查,完善保障措施,加强关爱服务,不断推动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到2026年,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制度更加优化健全,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有效,重点领域惠民措施更加平等均衡,儿童信息台账更加精准,基层基础更加坚实牢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35年,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等优质,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精准监测摸排,建立流动儿童信息台账。

 1.全面监测摸排。认真组织开展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工作,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监测摸排工作以区级为单位开展,由各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区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2024年11月中旬,区民政部门要将首次监测摸排的流动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同时建立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工作机制,2025年起,每半年,区民政部门根据区教育部门每学年提供的区内在读随迁子女信息数据和区公安局提供的发生变化的办理居住证流动儿童信息进行监测摸排,完成新数据更新并推送至区相关部门比对核实后,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疾控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重点对象工作台账。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各区要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做好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定期走访探视,加强关爱保护,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创建全国加强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试点、全国实施“两纲”示范等地区积极总结推广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做法。(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数据信息集成共享。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市政务数据共享资源平台,在保障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加强流动儿童数据信息集成共享,及时掌握流动儿童情况,及时跟进提供服务。公安部门加强流动人口登记、注销、跨区域流动等监测,提升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服务水平。教育部门提供随迁子女学前教育段和义务教育段就学信息核验服务。民政部门及时更新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推送共享流动儿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情况,加强多部门数据共享和比对,推进流动儿童等数据动态监测。探索建立流动儿童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制度措施,提升流动儿童保障水平。

4.优化落实教育保障政策。教育部门要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和优质均衡为基本方向,进一步推进本市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实施学前教育普惠保障行动,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就学政策,在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特殊困难。持续推动公办义务教育学位资源建设,进一步扩大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做好学校布局规划,结合流动儿童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的情况,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市教委负责)

5.推进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实际需求,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等政策措施。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提供流动儿童临时建档、线上线下预约、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接种和跟踪补种等同等接种服务。结合“世界家庭医生日”“防灾减灾日”等重要节点,策划实施专题宣传活动,提供卫生应急知识普及等服务,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推动婴幼儿托位建设,增强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推进流动儿童在常住地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继续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范围,确保参保儿童医疗保障权益。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疾控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织密织牢基本生活保障网。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认定资格,及时纳入保障,建立健全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大力推进“跨省通办”,提供便民服务;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在急难发生地将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住建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保障其住房权益。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交线路布局、学生公交卡办理等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推进通学公交由“点”向“面”发展,为学生提供安全高效、便捷快速的通学服务。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开展流动儿童慈善帮扶,对重点关爱服务对象给予帮助。(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关爱服务,促进流动儿童健康成长。

7.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妇联组织要加大家庭教育“一法一条例”宣传落实力度,结合实际开展各类贴合家庭需要的家教指导活动,帮助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建立科学教育观,助力流动儿童全面健康成长。教育部门编写发布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用书和案例读本,专题录制播放家校共育示范课,创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方式,有效指导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各区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团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青年服务平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转介诊疗等服务。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各级政法委要全面推进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治理,加强重点青少年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危机干预和服务管理。卫生健康和教育部门要协同建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协作机制,开展中小学生儿童心理健康“守门人”项目,开通心理危机个案诊疗—干预—转介“绿色通道”。团委要充分发挥天津市“热线联盟”机制作用,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动,畅通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转介就医通道。妇联要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站(点)建设,把心理健康作为家庭教育指导内容,指导流动儿童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助力儿童塑造健康心理,提高应对挫折能力。(市委政法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各区网信部门要深入开展“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等“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推动实施“海河净网”属地网络生态治理特色专项行动,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各区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在开展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时注重引导流动儿童共同参与。各区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相关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积极引导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播出机构持续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宣传引导工作。各区团委、妇联要依托“妇”字号阵地、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党史馆、书香小站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网络素养教育等自护教育及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文化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组织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各区要动员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本市生活。发展改革、妇儿工委办等部门在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建设中要注重社区流动儿童的融入,促进涵盖流动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平等共享各项服务。妇联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组织开展红色传统教育、科学素养教育、亲子阅读、素质提升、劳动素养等主题鲜明、生动有趣的儿童实践活动,吸引更多流动儿童参与,让“天津”成为他们的第二故乡。团委要统筹青年社会组织开展共青团“伙伴计划”示范项目,针对社区重点青少年、流动儿童群体开展户外拓展、陪伴辅导、思想引领、自护课堂等社区服务项目,助力流动儿童社区融入。组织开展“津彩假日”红领巾实践营活动,广泛开展红色教育、科技创新等各类实践活动,不断增强对少先队员的服务力和吸引力。人社部门对有劳动意愿的流动儿童父母,要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市级统筹,落实以区为主的管理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和民生实事项目重点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本系统指导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本实施方案落地落实。各级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天津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

(二)建立服务保障机制。成立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小组,压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机制,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及时会商研判、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合力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市和区级财政资金,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根据本市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

(三)建立服务清单。区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析本区流动儿童基本服务需求,对照《天津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见附件),制定并发布本区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等,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天津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要求。各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流动儿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天津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的宣传解读,使流动儿童家庭能够更充分了解具体内容,更好享受政策红利。

(四)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为主阵地的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着力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品牌化建设。要选优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构建儿童主任综合培训体系。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尤其是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有效满足流动儿童多元需求。

(五)强化督导检查。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将此项工作纳入相关督导检查、综合评估和行政考核指标体系,督促各地有效抓好落实。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注重挖掘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先进典型经验,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动儿童的良好氛围。

附件:天津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